原作版画与印刷品,均以同样的程序,即通过印刷术(包括制版和印刷),将画稿化为复数。其步骤为:画稿–制版–印刷–原作版画/印刷品,两者区别的关键是画稿的作者与制版师同一与否。从画稿到成品,若由作者一手到底,则为原作版画,若画稿与制作分别由画家和制版师完成,且无任何关联,则为复制品。
在古代,无论是中国或西方,版画只是作为印刷业中一种复制绘画的手段。印刷所里的刻工们,依照画师们的线描和绘画,一丝不苟的刻制成版画一一或是书籍插图,或是给画的复制品。那时不存在“原作”与印刷品的区别。今天之所以有幸能欣赏到陈老莲的《水浒叶子》 (图8),或是丢勒的《四骑士》,这些历史上的版画精品,应当归功于雕版师们的辛勤劳作与精湛技艺。版画作为艺术品一一“原作”,在市场上出售,最早始于欧洲丢勒和伦勃朗时代。欧洲民众自十五世纪文艺复兴以来,己逐渐具备了将给画作为商品的心理和经济基 础。当时民众认为,版画(当初,只是铜版画) 是艺术家按一定的印刷程序亲自制作出来,并可不断增值的本人的一幅绘画或素描。或许就是由于这种原因,版画作为如同绘画一样的艺术品,在市场上,逐渐的流行起来, 也就使铜版画在各类版画的销售价格中,始终保持了领先地位。再说,毕竟版画比昂贵的绘画要价廉得多。
图8 清 陈老莲 《水浒叶子 一丈青扈三娘》
在我国古代,也曾有过以书画作为谋生手段的艺术家及其市场,但版画却一直未被民众视为“艺术品”(原 作),在市场上流通过。
近几年来,随着开放政策的实施,许多外国朋友,纷至沓来,版画才开始在沿海及一些旅游城市,首先成为“商品”,在与外国朋友的交往中逐渐流通开来。尽管目前版画还无国内市场,但随着心理和经济上两大因素的不断改善,它在国内的广泛流通是指日可待的。
版画,只有当较普遍的被视为“原作”(艺术品),在市场上流通时,原作版画与印刷品的区别才显得格外必要。十八世 纪英国名画家贺加斯(Hogarth,1697 -1794) 的针眨时尚的铜版风俗画,当时十分抢手,因而不少刻坊(即现代的印刷所或厂) 为营利,聘请职业技师仿刻他的作品,为此贺加斯曾大声疾呼要国会订立一个版权法。无独有偶,在近几年的日本,也曾发生过类似事件:东京某印刷坊的寺岛氏,因私下以照相制版技术仿制了平山郁夫的版画,而触犯了日本的著作权法,引起了一场诉讼。为此,日本版画界有关组织发表了界定“版画原作”与复制品范围的声明,其内容是:[原作版画]1.有明 确的制作意图,由作者亲制草图,并于木板、铜板、石板等上制版者。2. 作者自印, 或在其亲自监督下由印刷师印刷。3. 作品须经过作者亲自确认。4. 完成的版画作品,左下须有张次限定数,右下有作者签名。5. 限定张数印完后, 原版即废者。[复制品] 1. 没有制作意图,以油画、水彩、素描、日本画等作品为本,摹刻、照相制版等方式而使其复数化者。2.委托工场或印刷师印刷,但作者不参与制作。3. 作品印张数码和签名,由原作者或己故作者的遗族、关系人记入时,缺漏一项或两项者(注:即无数码或无签名,或两者均无). 4. 作品未经作者确认者。纵观此声明,概括之,其实只一条:作品下面有否记入象征确系原作的张次数码和本人签名。在当今印刷科技高度发达的情况下,要辨认出哪一幅是作者亲自制作,哪一幅是制版师所为,确非易事,更何况在版画创作中,这种画 稿作者与制版师分离的现象,在国外至今仍被认可。这无疑为各种复制、伪作提供了方便。一方面是,不少画家、大师将自己作品委托制版师制作成版面,而后在印就的作品下方亲自签名记数,视为正常;另一方面是,一些名家的版画被复制,在市上流通,则被看成违法。我们撇开法律因素不论,就其作品本身看,两者是一样的,差别只在于有无代表作者认可的签名与记数。谁人不知达利(Dali. 1904 -1989西班牙超现实主义画家)、米罗(Miro,1893一1983, 西班牙超现实主义画家)的版画出自制版师的手;美国的不少丝网版画,特别是名家的,又何尝不是其制版师的精心之为。有位海外作者,在参观了荣宝斋、朵云轩出售的木版水印复制品时曾感叹,要是在这些复制品上署上作者的名,则就是版画原作,售价就可以高 出现在的好几倍。这实际就是国外将绘画复制成印刷品,并让作者签名、记数认可后,在商店里出售是同出一辙的(图9)。
图9 北京荣宝斋水印木刻复制白石老人之画作(1959年)
版画原作与印刷品之间的区别,除了作者的签名认可外,几乎十分模糊不清,难以辨认。这种状况形成, 是有其无法违避的历史渊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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