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定向捐赠给甘肃一个中学400件羽绒服竟然不翼而飞,这究竟是怎么回事?1月31号四川广安岳池县的一个服装店主称向甘肃某中学捐赠了400件羽绒服,共计17个包裹,是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发运的,但是几天以后被快递方告知丢失了?这些衣服价值十几万,而且是定向捐赠,收件人是受赠学校的老师。邮政方说捐赠物资被当做爱心物资发放了,但是具体去向不明,邮政方说可以最高赔偿3408.8元,按运费的7倍赔偿。但是这个赔偿是远低于衣物的实际价值的。店主对此表示无法接受。人家店主定向捐赠给甘肃一个中学的物资,作为邮寄物资的中国邮政,你要做的就是把人家这些物资完整及时的送到对方手里,你可是没有权利擅自去动和支配这批物资。
据了解,本案这批物资400件羽绒服未进行保价,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寄件人与中国邮政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上述规定,未保价快件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在当事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约定时,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未保价最高赔付7倍运费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只要中国邮政对该格式条款已经尽到了提示说明的义务的,该格式条款有效,之前有法院相关判例认为未保价最高赔付7倍运费的约定有效。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保价条款属于限制赔偿责任的条款,如果承运人在实际承运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该保价条款应属无效。除非店主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中国邮政对于物资的丢失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中国邮政最高只能赔付其7倍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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