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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紧急提醒!国地税合并后发票盖章处理必须清楚!

税局紧急提醒!国地税合并后发票盖章处理必须清楚!

作者: 八月薇凉 | 来源:发表于2018-07-24 14:38 被阅读0次

7月20日,全国四级新税务机构全部挂牌。继新网站之后,税局正式启用新发票监制章。长什么样?加盖原发票监制章的税票还能继续使用吗?请往下看☟☟☟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

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的公告》规定,2018年6月15日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原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作废。新发票监制章规格与原发票监制章规格相同,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字体为楷体8pionts。

原江苏省国税机关监制的已印制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式样的公告》(2018年第11号):从新机构挂牌之日起,我省原《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作废,新印制普通发票时,一律使用新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印制有原发票监制章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附1: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印模

附2:国地税合并前老发票监制章模式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

哈尔滨市阿城区国家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哈阿国税通〔2014〕0903号

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30112571929075):

事由:要求企业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依据:详见通知内容正文

通知内容:

2012年1-8月,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230112571929075)从哈尔滨泉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纳税识别号:23011275632710X)购入水泥熟料等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9张,不含税金额合计56,191,679.51元,进项税合计9,552,585.39元。开票日期均为2012年,加盖旧式发票专用章。

经调查,上述业务真实,取得的发票,除加盖旧式专用章外,没有其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办法规定,发票专用章属于发票的基本内容,是确定发票法律效力重要形式特征。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新的“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的规定,以上69张发票均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根据国税发[2008]40号文件“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规定,经请示哈尔滨市国税局研究同意,冀东水泥黑龙江有限公司以上69张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抵扣税款。

限你企业于2014年9月30日前,作增值税进项税转出,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签章)

2014年9月3日

告知:

1、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然后依法向哈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2、本通知要求其他事项的,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哈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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