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二审审理对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25.【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就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受理。26.【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条件】第一,只能附带性地提出审查要求;第二,附带性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必须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行为的法律依据)。第三,只能一并审查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第四,一并审查请求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27.【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结果】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法院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和司法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28.【国家赔偿】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对于财产的赔偿方式为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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