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今天,佰万君先不讲理论,
咱们先来举个例子:
B公司向A公司采购了一批货物,为支付货款,B公司向A公司开具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A公司委托开户行向B公司提示付款,但由于B公司存款不足而退票。
之后,B公司以调换票据为由,向A公司索要回了该张票据,并且迟迟拒不付款,A公司一怒之下,将B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行使票据追索权。
那么你觉得,A公司的主张法院会支持吗?
支持/
不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合法取得票据,故依法取得票据权利,虽然票据原件已经退还给B公司,但A已经行使过付款请求权,并提供了有关拒绝证明,因此应该享有票据追索权。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票据款及利息。
但事情还没有结束。B公司随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却认为,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权利人现实地占有票据为前提,A公司已将票据自愿退还给B公司,失去了对票据的占有,不再是持票人的身份,因此不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个例子的主要争议在于:已经行使过付款请求权并获得拒绝证明的持票人在自愿转移票据占有之后,还能行使票据追索权吗?
要解答这个问题,关键在于占有票据和享有票据权利之间的关系,以及自愿转移票据占有是否属于票据丧失。
占有票据原则上是享有票据权利的必要条件
票据具有完全有价证券、设权证券和提示证券的属性,也就是说,票据与票据权利之间密不可分,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必须以提示票据为要件。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由此可知,如果要行使票据追索权,除应提供相关拒绝证明外,还应符合持票人的身份要求。而没有占有票据,等于失去了持票人的身份,因此,票据追索权不为法院所主张也完全可以理解了。
自愿转移票据占有
不适用票据丧失情况下的救济方式
虽然原则上来说,权利人丧失了票据占有就导致了票据权利丧失,但佰万君也曾经提到过,为保证票据人的权利,在权利人不是处于本意丧失票据时,可以采取挂失支付、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的方式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
但采取失票救济的前提是票据丧失是在违反权利人本意的情况下发生的,而自愿转移票据占有显然不符合这个条件。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原则上,已获拒绝证明的持票人,在自愿移转票据占有后无法主张票据追索权。
这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产生票据纠纷时,保有票据无疑能最大程度保全自身权利。否则,想要保障自身权益无疑要多走很多弯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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