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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清楚认识人的原罪(Original Sin)与本罪(

​我们必须清楚认识人的原罪(Original Sin)与本罪(

作者: 笨笨爱真理与自由 | 来源:发表于2019-08-21 00:33 被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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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必须清楚认识人的原罪(Original Sin)与本罪(Actual Sin )| 布雷克

    一、罪的定义(Sin Defined)

    亚当违背了圣约,不仅自己变得有罪,他的后裔也都与他一同成为有罪。我们认为,此处所说的“罪”所指的既不是对罪的惩罚,也不是为罪所献的祭(虽然有时也被称为罪),而是指在本质和行为上都与上帝的美意相抵触的事。圣经上称之为:背叛、不法、邪恶、悖逆、不义、过犯、叛逆、反叛,等等。每个罪都有特定的名字。

    罪并不是某种在本质和存在上都独立的东西。凡是有本质的,都是上帝所创造的,因此都是美好的。另外,人的位格的本质并没有因为罪的缘故而改变。然而,罪确实污染、败坏了人本质性的道德属性。

    罪的本质并不在于意志的自愿和直接的赞同,仿佛只要意志没有直接赞同,就没有罪一样,这种观念是有人杜撰出来,用于否认原罪的存在的:

    (1) 罗得犯了乱伦之罪,保罗亵渎基督,迫害基督徒。他们这样行的时候,他们的意志并没有赞同,因为他们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犯下这样的罪行的。

    (2) 十诫中所禁止的贪心之罪(罗7:7),在人的意志还没有赞同之前,就已经存在于人的心中了。

    (3) 事实上,所有在无知之中所犯的罪(这样的罪有许许多多),都是在意志并不赞同的情况下触犯的,因为当人运用自己的判断力的时候,意志就会作出赞同的反应。如果我们对于这种自愿性的赞同追本溯源,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人的本性和意志并不是抵挡罪的,而是倾向于罪。从人一开始存在的时候就已经是这样了,那时人对罪并不熟悉,也没有真心地喜欢犯罪。罪的本质也不在于罪行,也就是当受惩罚的,因为罪行只是罪的结果,可以消除,而罪仍然还在。基督为信徒的罪赎罪,所发生的就是如此。

    罪也不仅仅是行动,也包括犯罪的倾向和怪谬的性情;这就是说,应当有的功能没有,不当有的却有。

    罪的本质在于不法(anomia)、不服、不义,“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约3:4)。在这一方面,我们必须分清相对于律法而言人的罪性和罪行。同时,也要分别“承受的罪”(inherited sin)和“实际所犯的罪”(actual sin)。承受的罪是由继承而来的,从亚当传递给他的后裔,是藉着自然的生殖而从亚当发出的。此处基督是个例外,祂也是从亚当而来的,但并不是藉着自然生殖的方式出生的。承受的罪也被称为原罪,其本源在于亚当。而另一种罪则被称为本罪,因为他是人自己在思想、言语或行为上所犯的罪。

    二、原罪(Original Sin)

    原罪包括归算的罪咎和承受的罪污。归算的罪并不是说,由于人所承受的败坏,必须把他视为如亚当的情况一样;也就是说,他确实犯了亚当所犯的同样的罪。这样就不是别人之罪的归算了,而是自己犯罪了。这就成了特定之人的特定之罪的比较,是在罪咎和惩罚方面对罪进行比较。那么,这就成了是用他人的罪来衡量我们的罪,而不是针对亚当的罪了。我们所理解的罪的归算,就是把亚当当初所犯的背约之罪归算在人的身上。否认或曲解这一真理,就奠定了否认罪污从亚当而来的基础,从而也就否定了原罪的来源。依此类推,就否定了基督之义的归算。

    归算发生在以下的情况:首先,当一个人犯罪的时候,因为他自己的罪行,使他自己当受与其罪行相当的惩罚;其次,另外一个人犯了罪,有人与这一犯罪之人有关系,因为有这种关系,就参与了同一罪行。假如我们与犯罪的人没有任何关系,对方的罪就无法合法地归算在我们的身上。

    与别人的关系可能在三个方面存在。

    (1) 可能是血缘性的关系,比如父亲和孩子之间的关系。

    (2) 可能是民政性的关系,比如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

    (3) 可能是自愿性的关系,比如在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因合同和协议所确定的关系。

    第三种关系在此并不适用。第二种关系,也就是民政性关系,从其定义来看,在此处也不适用。确实,上帝指定亚当为全人类的头,这是不必由后人委任的。然而,如果说亚当犯罪的时候把永刑带给他的后裔,仅仅是因为他是人类的头的缘故,就把我们置于困境之中,因为在堕落之后亚当仍是人类的头。结果就是,除了第一次背约之罪外,亚当在堕落之后所触犯的所有的罪,基于同样的理由,都应当归算在他后裔的身上。然而,使徒保罗否定了这种观点,他在《罗马书》5章18节中说:“因一次的过犯”。

    剩下来的就是第一种关系了,也就是血缘性的关系。我们从里里外外考察这种关系,就会发现这种关系也不适用于这种情况。确实,所有的人都是从亚当而来的,他是树干,人类都是从他萌生的。人类都与亚当一样,有着同样的性情。然而,假如主张亚当的罪归算在我们的身上,仅仅是因为我们也有亚当同样的性情,就把我们置于同样的困境之中了。既然亚当是所有人的祖宗,不管是在堕落之前,还是在堕落之后,所有的人都有同样的性情,那么依此类推,亚当在堕落之后所犯下的所有的罪,就如他第一次背约一样,对人也会有同样的影响。这是与《罗马书》5章18节的内容相悖的。假如上述主张成立的话,我们在亚当之后所有的祖先的罪也当归算在我们的身上,因为我们也曾在他们的身体之中,他们像亚当一样,也是我们的祖先?然而,真实情况是:“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结18:20)。

    三、本罪(Actual Sin )

    原罪生出各种各样的“本罪”。这在《雅各书》1章14至15节得到证实:“但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既然私欲牵引人,怂恿人,造成犯罪,私欲本身当然也是罪了。不是罪的东西就不能生出罪来。使徒保罗也清楚地称贪婪为罪(罗7:7)。当人说贪婪造成犯罪的时候,所指的乃是本罪。

    本罪就是不义,就是在心中或外部行为上偏离上帝的律法,或者是疏忽性的犯罪,或者是积极性的干犯。这罪有各种不同的种类。

    首先,有违背第一块法版的罪,这块法版所要求的是对上帝的爱,还有违背第二块法版的罪,这块法版所要求的是对邻舍的爱。

    第二,有忽略性的犯罪,也有积极性的干犯。假如不遵行诫命所吩咐的事,就是忽略性的犯罪。虽然许多人对于这种犯罪既不留心,也不以为然,但这种犯罪仍是大罪,因为这种罪是由于人对上帝的旨意不乐意遵行而导致的。不管是疏忽性的,还是积极性的,使徒都称之为罪。“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雅4:17)。要特别注意在《马太福音》25章42节至43节中所记载的那些疏忽性的犯罪,这些罪使得人被定罪,往永刑里去。人如果作上帝的诫命所禁止行的事,或者虽然行的是善事,但却以恶的方式或不良的动机行的,都属于积极性的犯罪。“犯罪的是属魔鬼”(约壹3:8)。

    第三,有些罪是犯在:

    (1)意念中,这是躲藏不过上帝鉴察万有的眼睛的,也是上帝所恨恶的:“图谋恶计的心”(箴6:18);

    (2)话语上,“我又告诉你们,凡人所说的闲话,当审判的日子,必要句句供出来”(太12:36);

    (3)行为上,“你们这些作恶的人,离开我去吧”(太7:23);

    (4)姿态上,或是眼神,或是手势,或是面色,或是用脚,“无赖的恶徒……用眼传神,用脚示意,用指点划”(箴6:12-13)。

    在意念上所犯的罪是数量最多的;然而,行为上所犯的罪则更严重,因为不仅在意念上犯罪,而且还行了出来,在罪的严重性上是加倍的。行为上的罪是经过更多的预谋的,而且对他人也造成了危害。

    第四,有些犯罪是因为任意妄为,有些犯罪是出于无知。“仆人知道主人的意思……那仆人必多受责打;惟有那不知道的……必少受责打”(路12:47-48)。从某个方面来说,所有的犯罪都是在无知中犯下的,因为没有人--除非他是个魔鬼--明知是罪还故意去犯,之所以如此行都是出于各样的借口,或是出于需要,或是因为诚实,或是为了利益,或是因为喜欢。我们此处所说的无知是指罪人的蒙昧和粗心,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有罪不加注意,因为这种漫不经心,就没有想到上帝,没有注意自己的行为。这就是对于所犯的罪既不承认,也不懊悔的原因。然而,无知并不是借口。对于当知道的事,罪人应当知道,在许多情况下,他对于特定的罪也当晓得。但是,由于无知所造成的情欲的催逼,他们就降服于自己的私欲之下。“谁能知道自己的错失呢?愿祢赦免我隐而未现的过错”(诗19:12);“他们若知道,就不把荣耀的主钉死在十字架上了”(林前2:8)。“因我是不信不明白的时候而作的”(提前1:13)――否则这就是干犯圣灵的罪了。所有的异端都是如此。

    涉及有意识的犯罪,罪恶的程度也不相同,这要依据自然或圣经对罪人的光照程度而定。上帝显明祂的同在和全知,拦阻、警告想要犯罪的人。然而,他对此置之不顾,仍然继续犯罪,这样的犯罪就是极其严重的了。

    第五,还有隐秘的罪,这种罪是在自己一个人的时候,或者很少几个人在场的时候犯的。还有公然犯罪的,是指当很多人在场的时候犯罪。“你在暗中行这事,我却要在以色列人面前,日光之下,报应你”(撒下12:12)。

    ―――――摘自《基督徒理所当然的事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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