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决定是需要决心的。
看似无需多想就显然要做的事,其实很多都经过深思熟虑。不只是勇气,或者说不一定要多大勇气,更多考量的是必要性。所谓必要性,有时都不是为自己考虑,哪怕已是遇到了迫在眉睫的危机。
一审开庭前我们一直在为要不要报案纠结。要说这是有多么大度,多么为赵小明着想,倒也是不准确的,尽管的确有这方面因素,想着他那一天回心转意良心发现,自己来解决这个他惹的麻烦。
之所以没有报案,更多的原因是因为没把握能立案。我们手上的能证明他犯罪的证据十分少。可以说没有一份决定性的证据。最能拿得出手的就是成都十多家原告媒体的诉状,但我们知道单靠没有判决结果的诉状就要证明赵小明的确有犯罪事实还是比较单薄了。事实上我们并说不清赵小明的所作所为只是他的个人行为,无法证明我们不知道,甚至都无法证明他的做法不是我们授意,或者直接是我们的企业行为。因此,我们判断立案的可能性不大,所以也就没怎么用心做这件事。
当然还有一个原因是觉得即便立了案,也多半就案子就放那里了,要报案人有实际动作我们还得付出不少精力,即便抓回来了,我们也要自己付不少费用,毕竟让他赔偿我们损失没有依据,最多是我们官司的标的由他负责。因此还不如索性等判决结果,尽管是侥幸心理,但还多少有点机会。
一审结束后,我们预感到了结果将是凶多吉少,所以找到赵小明城了第一迫切的要务。而靠我们自己找到他比登天还难,即便找到了也没有能力控制他,要他回来配合庭审,承担还款义务也是没可能的。唯一的办法只能是报警抓人。判决结果可以作为一个依据,但仍然还是不够扎实,并没有把握能立案。最有可能的是进行公章司法鉴定,如果结果证明他使用的我们的公章是伪造的,就可以以此为依据报案。
在成都我们申请了公章司法鉴定,但会不会被采纳我们没有把握,更没时间等那边结果。看来这工作只能在我们本地进行。这个本来在一审前就应该进行,并可以在庭审中作为证据,或许可以多少影响结果的工作拖到了判决结果快出来才开始。这当然是我们侥幸心理、懒惰、舍不得花钱要付出的代价。
好在,现在似乎也不晚,我们想的是现在报案,二审时候可能用得上不说,还可以用鉴定结果报案,利用公权力吧赵小明“捉拿归案”,彻底解决这个麻烦事。
早安,四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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