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丽案刚刚审结,将择日宣判。
原告方以虐待罪和故意杀人罪起诉,最终,法庭以涉嫌虐待罪受理本案。
第一个法律难点,是虐待罪的实施主体。我国刑法规定,虐待罪的实施主体是家庭成员,经过扩张解释,把长期共同生活的保姆,也作为虐待罪的主体。但是,尚未见把男女朋友关系也定义虐待罪主体的案例。具体到包丽案,其男友牟某是否属于“长期共同生活”,显然与一般认识有不小的出入。
第二、虐待罪致人死亡,顶格判也就才7年。虐待罪,按构成要件,以物理性伤害为主,长期以器械虐打,绳索捆绑,针扎,烟头烫,不给吃饭,剥夺睡眠,非法拘禁,等等。以上这些都不符合包丽案。
“精神虐待”、“精神伤害”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上不甚明了,我还没有查到我国关于“精神虐待”的判例。所以,即便虐待罪成立,判罚也是一个难点。虐待罪中,一般认为,物理性机械性侵害的危害性明显高于精神性侵害,所以,假如被告仅仅被认定精神虐待或者精神伤害的话,刑罚不太可能顶格判。实害结果,致人死亡,关键看牟某有无逼迫被害人自杀的实质性行动,包括语言,要证明包丽自杀与牟某的行动言辞有因果关系,这并不容易。如果庭审举证最后确认有因果关系,可加重处罚。预估,三年有期刑,甚至会更低。
就目前而言,对“精神控制”、“精神虐待”司法鉴定,法律处罚,基本还处于空白状态。难点在于,精神控制、精神虐待的评价如何客观地区分轻重等级,并形成统一的标准。预计,当此类案件逐步增多后,会出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对“精神控制”、“精神虐待”做出更精确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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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H.STEWART
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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