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广州市金融局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了一份支持广州市股权交易中心开展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质押的指导意见。
具体文件可参照下述链接:
文件出台目的之一是为了提高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的流动性,背后的逻辑应该是看中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流通的二级市场。
文件的附件是质押登记的操作指引。具体的操作流程是,按相关有限合伙企业(通常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载体)首先到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办理财产份额的初始登记,并对财产份额进行托管。托管手续完成的后可以要求办理有限合伙财产份额的质押。
这似乎提供了有限财产份额质押的路径(因为工商局不干这个),但实际上这样的安排意义非常“有限”,因为这样的交易平台没有效率:
1)首先,看似解决了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质押登记的问题,其实并没有解决质押的财产份额本身如何流转问题。换句话说质押融资就是为了有一天可以方便的过户质押的财产份额,如果没有财产份额流转系统的支持,质押不过是“隔靴搔痒”(事实上,质押是一个特别不具有价值的融资制度安排,repo会更好);
2)有限合伙财产份额处分理论上来讲应该是各有限合伙人自己的权利,按照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系统还依然要求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进行登记,这样的安排其实让质押何谈便利性。
交易的实质是产权的流动(交换),而市场或交易系统就是提供这种流动便利。现在的技术已足以让产权凭证化、流动交割电子化,那么设计交易系统时就应该尽可能排除“人的动作”的干扰(例如要求所有其他有限合伙人签署一份同意财产份额的书面文件)实现自动处理,这样才能提升交易系统价值发现的功能。
只有能流转的产权才能被价值发现。
尊重“物权法定”是没错的,但物权或类物权被法定了不意味着产权流转应该被定住了。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就要建立好市场打造好便利和高效的交易制度,这样资源要素才能流动起来。
从这个意义上说,为什么收益权大行其道?因为它从流转的效率(用合同而不拘泥于物权)上再造了产权(ownership restructuring),脱离了低效率的产权转让系统。
我想政府可以更关注产权首次生成的合法性(初始登记),效率(二级市场)可以通过建设更有效率的市场来完成。
至于设计嘛,其实也可以交给市场人士。
效率交给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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