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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专利法复习(专题二)7.9

学习笔记|专利法复习(专题二)7.9

作者: 静静朵朵开 | 来源:发表于2022-07-09 22:12 被阅读0次

    非原创

    专利代理机构

    1、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条件

    【法条原文】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9条 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伙人、股东应当为中国公民。

    《专利代理条例》 第8条 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

    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四)合伙人、股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10条 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④有两名以上合伙人;

    ⑤合伙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三、《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11条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②有书面公司章程;

    ③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④有五名以上股东;

    ⑤五分之四以上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有两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四、《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12条 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执业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②有两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分支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专利代理9业务的条件:

    ①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满两年

    ②有十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拟定分支机构有一名专利代理师,负责人要有专利代理资格证。

    ③专利代理师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分支机构担任负责人。

    ④设立分支机构前三年没有受理过专利代理行政处罚。

    ⑤设立分支机构时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⑥分支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专利代理9业务。

    ⑦专利代理机构分支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自完成分支机构相关企业或者司法登机手续之日起30日内,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备案。

    执业规范

    一、专利代理师执业

    ①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②不能同时在两个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③对自己名字的专利负责。

    ④除了已经公开的发明创作,对其他自己代理了解的发明创造有保密义务。

    ⑤专利代理师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

    ⑥离职需要妥善办理交接,并在离职后30天内通过专利代理系统向专利代理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代理工作的部门提交解聘证明,办理执业备案变更。

    二、禁止双方代理

    【法条原文】

    《专利代理条例》 第14条第1款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三、代理师回避

    【法条原文】

    《专利代理条例》 第14条第2款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指派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指派的专利代理师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有利益冲突。

    法律责任

    一、《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34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指导全国的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公示工作。

    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37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①末在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报告;

    ②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提交年度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

    ③擅自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

    ④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末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⑤不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其整改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条件;

    ⑥专利代理机构公示信息与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不一致;

    ⑦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三、《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38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仍末履行相关义务;

    ②受到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行政处罚。

    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处罚

    【法条原文】

    《专利代理条例》 第25条第1款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末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①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②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③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

    ④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⑤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第51条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规定的 “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①因故意感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書社会公共利益;

    ②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

    ③诋毁其他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

    ④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⑤专利代理师从专利代理机构离职未妥善办理业务移交手续,造成严重后果;

    部分习题

    PS:

    今天看视频➕整理内容两个小时,不过有一个视频的后面二十分钟不知道为什么报错,所以还没看,明天再试试吧。

    专题二第一阶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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