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原创
昨天看了一半的题目,今天又看了一遍,感觉理解的要容易点了,可能是听过了,也可能是早上脑子清醒一些。
今天把专题四整理完,再复习一部分专题五,本来以为复习视频要跟不上了,结果没想到今天更新了新的,我这个速度,感觉不行啊。
法条:权利要求的格式要求
《细则》第19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除绝对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该标记应当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并置于括号内,便于理解权利要求。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
《细则》第20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细则》 第21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
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前款方式表达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用其他方式撰写。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细则》 第22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二)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
对权利要求书的实质性要求
【法条原文】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法条解析】
1、清楚
(1)主题名称清楚
权利要求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还是方法,不允许采用混合的主题名称。
一种XX技术
一种XX方案
一种轴与孔的配合
一种xX装置及其制造方法
(二)每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楚
①用词准确
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厚、薄、强、弱、高温...放大器中的 “高频〞清楚
②不能出现多个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 “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 等类似用语。这类用语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③不能上下位概念混用
当权利要求中出现某一上位概念,后面不能再出现下位概念。上下位概念应当分别在两项权利要求中予以限定。
④不能出现模糊性用语
在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约”、"接近","等〞"或类似物" 等类似的用语。这类用语通常会使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
当“可〞出现在权利要求中表示选择时,会造成保护范围不清楚。
⑤避免使用括号
•除附图标记或者化学式及数学式中使用的括号之外,权利要求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括号,以免造成权利要求不清楚,例妇“(混凝士)模制
•然而,具有通常可接受含义的括号是允许的,例如“(甲基)丙烯酸酯〞,“含有10%~60%(重量)的A”
⑥采用正面肯定式的用语清楚表述要求保护的范围
•只有在不能以其它方式清楚简明地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才允许使用排除式表述.
【例】
…其中A部件的材料不是塑料,并且采用非焊接方法与B部件连接
尽量避免“引用式〞表述:
【例】
1.一种金属板,其表面上有一四块,该凹块大小和形状与信用卡相同。
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1)含义
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含义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内容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二)对概括限定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判断
①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②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形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形的方式。
• ③ 对功能性限定的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判断
• 对于含有功能性限定的特征的权利要求,该功能性限定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如果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功能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完成的,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功能性限定所包含的一种或几种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权利要求中不得采用覆盖了上述其他替代方式或者不能解決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方式的功能性限定。
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3)“支持〞的判断原则
①以说明书全部内容作为判断依据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如果说明书的其他部分也记载了有关具体实施方式或实施例的内容,从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来看,能说明权利要求的概括是适当的,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②各权利要求单独判断
•对于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或者不同类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书,需要逐一判断各项权利要求是否都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独立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并不意味着从属权利要求也必然得到支持;方法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也并不意味着产品权利要求必然得到支持。
③未以说明书为依据的补救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记载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
• 但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只有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时,记载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才被认为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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