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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与敬法

守法与敬法

作者: 第五王_25bc | 来源:发表于2018-05-27 16:26 被阅读0次

    公元前399年,当苏格拉底因渎神和腐化误导青年被判处死罪。他的朋友们策划帮他越狱,而当一切已经安排妥当时,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的表示不愿越狱。朋友劝说苏格拉底,说雅典的法律是如何的不公正而且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就是愚蠢。苏格拉底却反问:“越狱就是公正的吗? 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是正当了?”劝说最终没有起到效果,苏格拉底没有越狱,并被处以死刑。

    苏格拉底不会知道,在2300多年后,日本有个法官怀抱着同样的信念饿死家中。这个人就是山口良忠。1947年,二战后的日本经济极其困难,国家对粮食配给进行管制,严禁黑市交易,即执行所谓的《粮食统制法》,此法执行后仍有很多人都吃不饱,为了能有口饭吃,很多日本人违法在黑市交易粮食。时任东京地方法院法官的山口良忠却坚决抵制这种黑市交易,他将自己配给到的粮食大部分给两个孩子,自己和妻子每日以清粥度日,亲戚朋友从黑市换来的粮食也都被他拒绝了,尽管山口良忠也种植一些土豆以改善生活,但还是因长期的营养不良,患上肺结核。离世时,山口良忠只有33岁。在临死前,他写下这样的一段话:“粮食统制法并非良法,但它一旦作为成文法,每个国民都应该绝对服从,自己宁愿饿死也不能违反法规购买黑市粮食。平素我非常羡慕苏格拉底那种明知是恶法仍能竭诚遵守的精神。因此,我毅然决定向黑市挑战,直至饿死。”

    故事讲到这里, 我想有必要总结一下。苏格拉底、山口良忠明知“恶法”为什么仍要遵守? 有关“恶法亦法”的讨论一直在持续。这里我想先抛开“恶法”、“良法”的问题,单说苏格拉底与山口良忠对于法律的认识与态度,在我看来,与其说,苏格拉底、山口良忠是因守法而死,不如说是因敬法而选择以身殉法。恶法也好、良法也罢,国家制定法律,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如果因为是恶法就不去遵守,产生违抗法律的思想和行动,法律的权威便无从体现,社会秩序的维护就失去了屏障和规则;同样,如果仅因现实法律与个人心中律法不符便可以不去遵守,那么国家便真的是灭亡了。所以,苏格拉底、山口良忠,在面对死亡与法律时,毅然决然的选择了法律,用自己对法律的虔诚尽到了服从法律的义务。

    进一步来看,如果守法仅仅是公民在行为上的尊崇法律,那么敬法就是在思想上对于法律的虔诚。敬法所蕴含的不仅仅是敬畏法律,更多的应该是对法律的自觉认同并由此产生的精神理念。而我认为,这种精神理念恰恰是法治精神的基石。纵观世界各国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不难发现法治精神对于社会进步和文明发展的推动和引领作用。对于当下的中国而言,在社会全面转型的大形势,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挑战,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等社会环境下,公民法治意识的建立,法治精神的弘扬与发展,更显重要和紧迫。但中国长期以来“人治”大于“法治”的观念一直负面的影响着法治精神的发展,而所谓“人治”,其本质并不是简单的上层结构不遵从法律,更多的问题出现在我们国民的内在守法精神不够、对法律不够尊重,简单说就是“知法但不敬法”。我们都需要一个公平、稳定的社会秩序,那么前提就是对于建立的秩序需要社会上每个公民去自觉遵守,就如同人们守法自然也存在他们希望别人也同样守法的可能性。

    正如人类学家玛格丽特•米德所言,“毋庸置疑,极富思想而又信念坚定的少数人可以改变这个世界。是的,这正是唯一可以改变世界的方法。”我们成不了苏格拉底和山口良忠那样的人,但希望能从他们身上看见法律的崇高之处,能学习到人类在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中积极进步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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