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从技术的角度来看待农村电商的发展,我们可以很清楚的观察到,城市电商发展所依赖的技术元素,同样应用在了农村电商的发展过程中。平台类的商品售卖途径,和城市电商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例如,土特产的平台类售卖,也是通过网上的一些电商平台进行的,只不过种类不如城市商品那么丰富而已;再比如外卖类的平台在北方的一些偏远小镇就已经开始配送订餐了,中原的一些小城市、例如南阳、许昌,甚至一些县域,内蒙古的托县、河南的社旗等,配送的方式基本上和城市并没有什么不同;一些微商最早也是从城市里发展起来的,但是在很多农村,很多年轻人选择了做微商来作为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工作机会的不足让他们通过微商这种途径和熟人经济的县域特色,在某种情况下生意进行的还不错。
所以电商是一个整体,它不应该因为城市与农村的地域差别,而被分成城市电商和农村电商,因为其本身的技术操作壁垒是不存在的,所谓的电商的商业模式,都可以在城市和农村铺展开来。
因此,从这个逻辑角度而言,所谓的城市电商和农村电商的称谓,是错误的。
但是,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二元称谓,本质原因还是农村长期累积的一些特色化的因素造成的。
农村产业凋敝,原来作为主要或者唯一的经济收入来源的农业,基本上现在已经不赚钱了。因此很多农民选择了进城务工。但是户籍、社保、养老等身份认同壁垒,以及高昂的住房、再教育等生存壁垒,让农民工成为城乡流动的蚁群,间断性的失业将伴随着房地产行业、餐饮业、物流业——这些行业是农民工务工的主要行业——的兴衰而成为常态,因此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就成为农民生存的主要问题。
从这个角度上,政府主导的产业驱动,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而提出并实施的,城镇化就是这方面的突出例子。
从90年代初提出来城镇化之时,中间断断续续出台了很多城镇化的措施,例如村村通公路、城镇住房保障、居住证管理等一系列细化的措施,这些政策作为城镇化的柔性配套,相继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城镇化建设的高潮。
城镇化政策,本质上是政府产业政策驱动投资的一种体现,相当于政府主导下的产业投资,可以看作是政府主导之下的一种城乡统筹运动。不过,尽管城镇化带来了绿色基础设施建设、教育与消费信息市场、农村闲置土地开发等一系列的投资机会,但是这方面的市场力量还是比较弱小的,除了传统的招商引资外,市场上并没有出现因城镇化运动带来的社会资本涌入的浪潮,这种现象是和如火如荼的城镇化建设大相径庭的,农民从事的还是修路搭桥、装卸装修、搬砖放瓦之类的传统活计。村里年轻一点的剩余劳力基本上不会从事这类劳动,而因为他们自身的文化素养和观念比较低端,导致一些信息化的东西也难以上手,因此城镇化所导致的农村变化,基本上集中在物理层面。
即使如城镇化这样的国家层面驱动,只是使得农村的基础设施较之以往变好了。
电商下乡,就是在城镇化之后,农村基础设施变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种可能,至少较之以前,它提供了不仅仅是一种解决就业的可能,例如对于电商配套的物流,至少路好走了。山东、浙江、江苏等地都纷纷出台了一些扶持电商的措施,虽然侧重点不同,但是基本上大同小异。众多省份出台的电商扶持政策,其实说明了农村对于新兴市场的参与渴望,这种参与的热情,确实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农村基础设施变好了的缘故。
当前农村电商发展尽管如火如荼,但是并没有成为某一县域的经济主体,电商下乡还是处于初始阶段。在这种情况下,电商相对于县域长期居于主导产业的传统行业来说,相对吸纳的就业人口并不多,因此国家才会在政策上鼓励农村电商的发展,之所以鼓励,是因为它从政府的思路来说,还有待扶持;另一方面,农村的年轻人本来是应该作为电商发展的主力,但是很多年轻人还是选择到城市打工,毕竟城市提供的就业机会相对较多,劳动兑现的周期较短,这一群人不会固守在农村进行电商长时间的试水,毕竟不确定性太大;而停留在县域的年轻人,因为生活成本的问题,则往往会选择一种轻型化的、急于能赚钱的渠道,对于电商的苦心经营不会投入过多的精力,毕竟生存才是第一位的,例如他们往往加入了一些网络化的传销,以期待更快的赚钱。
这些都是农村电商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注意到的农村特色。这些所谓的特色,是农村长期缺失市场化带来的弊病累积,并不是仅仅靠一个电商就能解决的。
其实,所谓的电商模式在农村的推广,本质上还是城市电商技术手段在农村的拷贝而已,我们也确实承认这种电商的技术手段在某些农村被复制的很好,但是依靠这种技术手段就奢望搅起农村这块传统市场的惊涛骇浪,我们要相信,这不是不可以的,但是我们也要坚信,这是不可能的。传统的农村市场需要更多地市场化开放和政策的大力松绑,才能将包含电商这种模式在内的众多市场化的东西消化的更快,进而助推农村的发展,真正的走向变革,这并非在政策层面的推动就可以达到。
这也是我在我的第二本书《互联网+农村:农村电商的现状、发展和未来》中,所表达的一些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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