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张家慧一案一的判决书,牵出一大串腐臭的苍蝇,其中尤其引人注目的是那行贿的三十几个律师,这几十个律师当中,多数还还金光闪闪的各种头衔。
刑罚是所有法律措施中最严厉的惩罚方式,仅仅针对犯罪行为实施。在所有犯罪中,如果按危害性大小来排名,对社会危害最严重的不是列入刑法第一章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包括杀人放火绑架抢劫等),而是司法腐败。
早在几百年前,英国思想家就说过,普通犯罪污染的只是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污染的却是水源。人们诉诸法律,一般是穷尽所有手段都无法解决之后最后的救济途径,如果通过打官司还不能讨回公道,针对个人或组织而言,接下来就是“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许多恶性事件就是这么发生的。
社会秩序依靠的是规则,只有人人遵守规则,社会才能正常运转。司法腐败的危害之处,突出地表现为破坏基本社会规则。从这种角度来说,杀人放火也并不可怕,因为在一个法度严明、司法公正的社会,这些人终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而司法腐败导致的司法不公,却是让那么违法犯罪的人脱离了惩罚,甚至因此而获益。这些不法之人不再没有受到制裁,这些违法的人尝到甜头之后,会更加大胆地继续违法,不遵守规则可以获得好处,这些社会就会群起而效之,社会秩序就会陷于崩溃。
司法腐败对社会经济的破坏也同样严重。我国在短短几十年内取得的瞩目成就,是放松管制的结果,竞争是社会进步的动力。但竞争是基本前提是规则张家慧案所表现出的司法腐败,对社会经济的破坏尤其严重。司法腐败让不守规则的一方胜诉获利,而遵守规则的一方却上告无门,公平竞争的规则被完全破坏。
司法腐败的危害,并没有引起充分的重视,无论是立法还是实际处理中,都远远不够。刑法的罪名,是按社会危害的先后排列的,但是在所有罪名中社会危害最严重的是犯罪行为当中,司法人员犯罪并没有放到相应的位置,即使是针对司法人员犯罪的规制当中,多数也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受贿几千万几亿几十亿,依然罕见死刑,而其它社会危害更轻的犯罪,处罚则重得多。
在刑法之外的其它层面,尽管不断有各种规定出台,但却基本上收效甚微,司法腐败大案仍层出不穷,给国家、社会以及当事人造成沉重的灾难。究其根本,这些规定或措施,都仅仅是触及表面,没有涉及到问题的本质。
实际上,其它国家可供借鉴的有效经验和做法极多,但我们却往往以“国情不同”而不予借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会愈加关注自己的权利,相信我们的司法一定会更加公开透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比如说近年推行的判决文书上网,以及庭审网络直播,就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进步,取得了切实的效果,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司法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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