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历史上有这么一桩简单而又普通的刑事案件,整个案子案情清晰明了,既没有刑讯逼供,也没有栽赃陷害,但这个案子的审判过程可谓是一波三折,其影响之大空前绝后。在当时引发了朝野的一场大地震。
云许嫁未行,嫌婿陋,伺其寝田舍,怀刀斫之,十余创,不能杀,断其一指。
北宋熙宁元年,登州府有一个叫阿云的女子在为母守孝期间被家中长辈许配给韦姓男子(为了方便,姑且叫做“韦大郎”)。阿云知道韦大朗又穷又貌丑,心生厌恶。于是,阿云做出了一个惊人决定,趁夜潜入韦家,摸出怀中砍柴刀向熟睡中的韦大朗挥舞而去。最终,虽造成韦大朗十多处伤口,但未能致命,不过却砍断了他一根手指;而阿云则趁势迅速逃离。韦大朗见阿云逃离,匆匆处理好伤势后向当地官府报案。
执而诘之,欲加讯掠……乃吐实。

知县接到报案,于是命人将阿云捉来。起初,阿云还妄想抵赖。但知县知其心意,便厉声呵斥,并对左右言道:“用刑。”年幼的阿云哪里见过这般场面,顿时吓得花容失色,忙将一切原委徐徐道来。随即,知县以谋杀的罪名判处她死刑。而按照宋朝法律程序,地方死刑案件必须逐级上报,最后由朝廷的最高司法机构——大理寺和审刑院进行复核,经复核没有问题的,才准许地方官对人犯执行死刑。但案子报到登州知州那里时,知州许遵认为应当依“按问欲举自首”的诏条予以减刑二等论处。于是许遵签上自己的意见,将案子报送到刑部、大理寺和审刑院。而大理寺和审刑院审查案卷后认为,阿云属于蓄意谋杀,并且造成了对方人身伤害,所以比较认同知县的判决。刑部则认为以大宋律法,诏条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也同样不接受许遵的意见,依然维持死刑判决。
就在看起来阿云确定难逃一死了的时候,事情又发生了戏剧化的转折。许遵居然在此时被调往大理寺任大理寺卿,掌握了案件复核的主动权,阿云被改判有期徒刑。御史台得知后奏劾许遵判决不当,而许遵不服,请求将案件发下内外两制(参与起草皇帝诏书的官员)讨论。于是宋神宗命令翰林学士司马光、王安石共同议论,两人意见不同,就各持己见分别上奏皇帝。司马光认为刑部的判决是对的,王安石则支持许遵的判处,两个翰林学士为此在朝堂上吵的不亦乐乎,谁也无法说服谁。双方争论的焦点,不外乎就是阿云的判决是按大宋律法来,还是按皇帝的诏书来。这实际上就是法律效力大,还是皇帝的诏书效力大的问题,这次争论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律敕之争”。

神宗皇帝看到两人相持不下,又将案子交给其他翰林学士及朝廷官员审议,审议的结果是支持王安石的意见,神宗皇帝御批“可”。而御史中丞滕甫仍要请求再推选官吏评议决定。皇帝又下诏将案件送交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知制诰钱公辅重行审定。吕公著等人的议论与王安石一致,于是皇帝制书说:“可以”。可是法官齐恢、王师元、蔡冠卿等对吕公著等人所议不赞同。于是皇帝又命王安石和法官等人共同讨论,反复研究这一案件。就这样,这起普通的谋杀未遂案把大宋的朝堂搅了个天翻地覆,持不同意见的双方官员唇枪舌剑,互不相让。

神宗皇帝便对犯人自首的界定和量刑做出详细解释,命令翰林院按自己的解释拟写诏书,发往中书省,要中书省遵照执行。却被中书省直接驳回,说皇上的诏书违背法律,不能执行。这下可把皇帝给惹火了,神宗直接下诏,免除阿云的死刑,改判有期徒刑。次年,王安石变法开始。
没过多久,朝廷大赦天下,阿云被释放回家。得以重获自由的阿云重新嫁人生子。但是她的案子并没有真正结束。

仅仅过了十七年,随着宋神宗的去世,王安石变法失败,再度为相的司马光又重新把这个案子翻出来,最终将她以谋杀罪判处死刑。如果在现代,阿云当然有罪,但绝对罪不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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