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互信”,当然指的就是相互信任。这和过去结婚证上写的对一段婚姻的期待是一样的,合作关系也常被比作婚姻关系,不相互信任,能在一起吗?
很多当事人为了一个自己比较重视的案件,要聘请好几位律师。有一些案件疑难复杂,有个“律师团”来“会诊”一下也有一定的必要性。但在有的情况下,当事人聘请第二位律师,不是为了别的,就是为了监督第一位律师。这事奇怪了,既然不信任,那么为什么不辞掉第一位律师呢?因为他可能对第二位律师也不是那么完全相信,还要用第一位律师来制衡一下第二位。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其实这又何必,挣点钱都很不容易,又要花高昂的律师费,实在得不偿失。当事人经常会担心律师不尽责,实际上哪位律师也不愿意敷衍了事,没有哪个律师愿意败诉,都愿意赢得一个好的口碑,以期待接下来的事业发展。当事人也可能会担心律师会不会把知道的自己的秘密说出去,甚至提供给对方。律师如果这样做了,那是违纪,甚至是违法的行为。
不少律师对自己的当事人也可能有不相信的地方,比如律师对当事人不能够按时付费可能会感到不满,总得来说,在律师和当事人的互信当中,主要是当事人要对自己聘用的律师相信才行。因为要办的事情是当事人的,不论最终结果如何,都是要由当事人来承担。也由此,律师也应该对当事人在有的时候的不那么相信表示理解,而再换一个角度说,一个律师不完全被他的当事人相信,那一定还是他能力不足,或者态度上有做的不到位的地方。
甚至可以这样说,律师的指责和使命,本来就不应该特别信任自己的当事人,律师对当事人可能最大的不信任,就是当事人是不是向律师如实的陈述了案情。很多律师在开庭的时候手忙脚乱,造成这种被动局面,就是因为当事人向律师介绍了不是那么真实的情况,或者至少隐去了有关的事实,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律师被动还在其次,案件获得一个相反的结果,那可就更加糟糕了。
一个有经验的负责任的律师是不应该出现这样的情况的。当然,律师面对自己的当事人也怀疑一切,穷尽所有的问题,以便让案情水落石出,这本来是对自己的当事人负责任,但是,当事人可能也会对这种体验有反感之处。就像一个患者面对医生的盘问,可能会想,你只管治好我的病就是了,你不要问我前天晚上吃了什么。病人当然不知道前天晚上吃了什么这件事,可能和今天医生的诊疗行为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互信”有多么的重要,我敢于不信任的问你为什么不信任我的信任,这可能才是更高级的一种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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