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则昆山纹身男被“反杀”的新闻在全国传的沸沸扬扬。
“老乡”见“老乡”:
一个来自甘肃镇原的纹身男,江湖人称“龙哥”与一个是来自陕西宁强骑电动车的白衣男子,江湖人称“白衣大侠”在江南偶遇,同为西北老乡,此次相见两人不是把酒言欢,却是抽刀相见......
案件经过:
8月27日晚上21时36分,“龙哥”哼着小曲,开着宝马车在自行车道上将骑电动车的白衣男子撞到,白衣男子欲要理论,却被“龙哥”一顿拳打脚踢,电动车男左躲右闪,被打的连连败退。这时“龙哥”觉得打的还不过瘾,跑回车里拿出一把长刀,对着电动车男又是一顿乱砍。
“杨志”本不想杀人谁知砍的过程中,长刀不慎脱手掉到了马路上。
“杨志”本不想杀人于是,电动车男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抢前一步捡起长刀,一切仿佛电光石火一般......
“杨志”本不想杀人“龙哥”上前夺刀,却不甚摔倒在地
电动车男乘势对着“龙哥”一顿乱砍,致其死亡。
“杨志”本不想杀人案件结果:
在全国人名的关注下,9月1日下午,当地警方发布通报认定骑自行车的白衣男子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对反击致宝马车主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
官方给出的理由是: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正当防卫的概念是什么呢?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
1、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如何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1.不法侵害的强度。对于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如果用轻于或相当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足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可以采取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当然,如果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不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那就是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2.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即不法侵害所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的危险程度。不法侵害的缓急对于认定防卫限度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在防卫强度大于侵害强度的情况下,确定该行为大于不法侵害的防卫强度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更要以不法侵害的缓急等因素为标准。
3.不法侵害的权益。为保护重大的权益而将不法侵害人杀死,可以认为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而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为了保护轻微的权益,即使是非此不能保护,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亡,而就可以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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