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消费理念和支付手段的不断更新,消费方式的改变在方便生活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所利用。近年来,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日益增多。很多人认为,只要平时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信息,就不会被骗或者被盗刷了。但在近日三中院受理的一起借记卡纠纷案件中,原告周先生的银行卡虽然在自己处保管着,且并未作出任何操作,但卡里的钱却被盗刷走十四万余元,最终,经两级法院审理,判决银行赔偿周先生存款损失并支付相应利息。
周先生于2015年4月26日早上8点许,陆续收到三条短信,显示周先生持有的银行卡共计被盗刷149 200元,周先生随即持卡前往就近的银行支行报案,银行工作人员打印交易明细单显示该三笔交易发生地点均为上海。周先生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受理。此后,周先生与银行卡开卡行进行沟通要求赔偿未果,故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周先生被盗刷存款149 200元,并支付利息。该银行不同意周先生的诉讼请求,并认为,第一、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交易非周先生本人所为;第二、涉案交易均为凭密交易,周先生在开立银行卡时签署了相关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凡凭密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周先生保管密码不善,应由周先生承担相应责任,银行在交易中不存在过错;第三、周先生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应按照先刑后民原则驳回周先生的民事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周先生的银行卡系被伪卡盗刷,表明被盗刷银行卡不具有唯一的识别性,银行卡系统存在安全隐患,致使银行卡背面的磁条信息被复制且不能被辨别真伪,故认为银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的违约行为。对于凭密码交易视为本人交易的合同条款,该条款为银行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所体现的原则系为简化交易者身份及交易内容确认所设立,在有证据证明该交易确为伪卡交易的情况下,如仍按该条款认定为持卡人所为,则与事实不符且明显有失公平,故亦不应成为银行免除存款保障义务的理由,故一审判决银行赔偿周先生存款损失并支付相应利息。
该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三中院,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先生与银行之间系民事上的借记卡合同关系,与刑事案件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周先生与银行之间的借记卡纠纷本身不涉及犯罪,也没有证据证明周先生系盗取存款刑事案件的共同犯罪人,故对于银行所称本案应移送公安处理的上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同时,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遂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针对类似的借记卡纠纷案件,法官提醒社会公众:日常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和卡密码,防止卡丢失或密码泄露;平时关注自己账户中余额的变化,建议最好订制余额变动的短信提醒;一旦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应及时报警,并向银行交涉及说明情况,同时保留好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以备诉讼之用。
银行卡被盗刷十四万多 ,诉银行全额赔偿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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