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文章系列
一、普法要点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除法定情形和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外,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法定事由有:(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法定事由外,当事人何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除了法定和约定事由解除合同外,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和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促进交易的原则,一方当事人违约,首先的违约责任是继续履行合同,即在合同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且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合同法鼓励交易继续进行,违约方应纠正自己的违约行为,继续履行合同。如因违约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损失,还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案中,卖方因房价上涨,意图解除合同,不息损害买方利益而试图谋取更大利益,且本案房屋买卖合同并没有无效或被撤销的事由,判令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完全符合立法本意。
二、基本案情
2009年6月,张某与韦某通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韦某将房屋一套出售给张某,付款方式为首付加按揭贷款。后张某办理贷款过程中,银行认为房屋价值评估过高,贷款额度低于原初审额度。张某通过中介公司向韦某发出愿意增加首付款并请求韦某继续协助办理按揭贷款的通知,韦某表示同意。但其后,房屋出现房价上涨情况,韦某遂将该房屋在该中介公司的另一家门店登记出售,并对张某表示该房屋不再出售给张某。二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张某起诉要求韦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其办理银行贷款手续。
三、判决结果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判决韦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贷款手续。一审判决后,韦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四、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
(案例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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