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后,国家和地方出台了许多配套文件,制订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许多高校和科研机构纷纷行动起来了,但在具体操作中又存在诸多问题和障碍。
在适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时,如何处理与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关系?
在适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时,会遇到与《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衔接不好,会存在诸多障碍。
先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为例加以说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这一规定体现了两个重要的突破:
一是科技成果的处置权下放到持有单位,即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包括不必以任何形式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二是确定了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原则,那就意味着可以不进行评估,即使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评估值也不能作为定价的依据,只能作为定价的参照。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投资方可以凭协议定价的协议书,或者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交易凭证,或者拍卖人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到工商部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因处置权下放,也不需要提供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如何看待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
利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赋予高校对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兑现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和报酬权,进而前置简化为给予知识产权奖励,实现职务科技成果的混合所有,主要做法概括为三点。
一是给予发明人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即对既有专利和专利申请,学校通过专利权人和专利申请人变更的方式实现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对新的专利申请,学校通过共同申请实现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
二是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就专利权的归属和申请专利的权利签订奖励协议,规定或约定按30%∶70%的比例共享专利权。
三是职务发明人以团队为单位的,其内部分配比例由团队内部协商确定。据报道,该校的这项改革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职责标准是刚性规定,而资源标准具有较大的弹性,即不是“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可以界定为非职务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的权利包括物质权利和精神权利两个方面,物质权利可通过给予奖励和报酬取得,精神权利已由法律充分授予科技人员了。在科技成果处置权下放改革中,作为所有权的处置权和使用权两项权能仍由单位享有,这两项权利是科技成果主权的真正体现,应由所有者行使。
“四技”服务属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吗?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于横向科研活动管理都建立了一套制度。一般来说,横向科研是以订单模式或者面向需求的科研模式进行,即企业提出需求,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组织力量进行研发,研发成果达到企业提出的要求的,就转移到企业。
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义来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都不应属于科技成果转化,因为这三者都是应委托方的要求,利用自身的技术知识、能力、条件等开展的技术活动。
但是,如果是为科技成果转化而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就是“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活动,属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时,有否必要经所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签字同意后才进入转化程序吗?
某高校规定,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许可和转让时,必须在校技术转移中心网页上下载《――专利权转让申请表》并填写专利名称、被许可或转让单位、协商价格,并要求所有发明人签字认可该价格。发明人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同意后,送校技术转移中心分级审核签字。
这里要求所有发明人签字认可专利转让或许可价格,是比较高的要求,如果所有发明人都在学校,这一点比较容易操作,不存在任何障碍。
但如果有的发明人,如作为发明人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生学生已经毕业离开学校,甚至不在国内,要做到这一点就很不容易了,这样的规定,可能会影响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对职务科技成果是否转化没有决定权或否决权,只对科技成果的协议定价有异议权,并享有获得奖酬权,授予科技人员这种权力是完全没有必要的,是对科技成果处置权的滥用。
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如何在科技成果完成人之间进行分配?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奖励和报酬如何分配没有作出规定,《实施规定》第(六)条规定,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这一规定体现了应当按照贡献的份额来分配奖酬金。
但是,如何确定贡献的份额呢?这是比较困难的。心理学有一个被称为自我服务偏差的现象,即人们有将肯定的结果归于内部原因而将否定的结果归于外部原因的倾向,或者说,人们有过分强调自己对成功的贡献和尽量缩小自己对失败负有责任,这就导致我们不能客观地评价自己的得失。这一点在科技成果研发中也表现突出,即课题组中每个人所认为的贡献份额总和大于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企业有何意义?
笔者认为,企业应当从以下五个角度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一是准确把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含义,区分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的不同含义,界定职务科技成果的归属,运用好相关政策转化职工个人的非职务科技成果,激发职工个人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创新的积极性。
二是准确把握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与研究开发活动、“四技”服务的关系,以便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充分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合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是产学研结合,而在产学研结合中要把握好科技成果的归属权,处理好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的关系。
四是企业应当通过制订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给予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一定比例的奖励和报酬。否则,会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五是充分享受财税扶持政策,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其税收优惠政策、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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