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法律法规的作用和原则
1. 教育相关的法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 作用:指引,评价,教育和保障的作用。
3. 原则: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例如:当地教育局侵害我权利,我可以向同一级别政府或者上一级别教育局,提起申诉)
4. 对内处分,对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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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生的三个基本权利:受教育权、财产权、人身权(必考点)
1.受教育权:开除、劝退、教室外罚站及其他影响学生上课的行为都属于侵犯学生受教育权。
2.人身权:包括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3.财产权:罚款、没收学生物品不归还,及其他违法收费都属于侵犯学生财产权。
三、教育法律责任类型的法律常识
“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1. 首先,来区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换言之,民事责任,重在补偿,主要给他人带来的损害有多大。不管是故意损害他人财产,还是过失损害,要负一样的赔偿责任。刑事责任,重在惩罚,故意和过失对于刑事责任的影响非常大。故意杀人的判罚显然要比过失杀人判罚要重。
2. 再来,区分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首先是决定的主体不同:行政处分是任何一个组织都可以对内部人员进行,但是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比如教育局、公安机关、工商局等
其次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一般是对内部人员的(学校对老师,教育局对老师对学校),行政处罚一般是对外部人员(公安对违规的小贩等)
采取的形式不同:行政处罚形式多样: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行政处分只有六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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