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楼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点】
双方当事人虽均同意离婚,但无法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达成一致,未能对子女的抚养作出妥善安排。从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立场出发,在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准予双方离婚。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某。
楼某、张某原系大学同学,2008年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登记结婚,登记后双方于2009年举办婚宴并开始共同生活,并于2011年生育一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2015年6月,楼某自行携子与其父母另行租住,张某亦搬回其父母住处,双方分居至今。嗣后,楼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张某离婚,双方所生之子归楼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4,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15年11月,张某及其亲属至楼某租住房屋门口,将孩子强行带走,过程中与阻止带走孩子的楼某之母发生肢体冲突,致其受轻微伤。
一审中,楼某坚持要求离婚并判决儿子随己共同生活,而张某虽同意离婚,但拒不同意儿子随楼某共同生活,双方经多次协商仍无法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楼某要求与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宣判后,张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生效裁判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张某与楼某虽因家庭琐事引发争执,存在一定的矛盾,也造成双方及双方父母心理及身体上不同程度的伤害,但二审通过庭审后认为,双方并未达到感情破裂之程度。且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应就离婚对未成年人子女的影响进行相应的评估,故原审法院希望张某与楼某能秉承维系完整家庭会更有利于子女成长之原则,作出对楼某本次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的判决,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采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并不充分,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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