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微案学法|热恋购房登记二人名字,分手后怎么分?

微案学法|热恋购房登记二人名字,分手后怎么分?

作者: 微案学法 | 来源:发表于2018-06-04 15:17 被阅读0次

    2012年,程多金独自买下房子,并在房产证上写下恋爱女友小明的名字,登记为共有人。不巧,后来双方分手了。2014年,程多金想卖掉房屋便联系小明,协商卖房。但是小明不同意。

     程多金想到权利受到侵害,便将小明告上法院。他以独自出资购房,并一直偿还按揭贷款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房屋归其个人所有。

     小明辩称,她享有的房屋份额为程多金无偿赠与,但并不能提供赠与合同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既然房产证上登记为双方共有,如今程多金反悔,他是否可以拿回全部房产?

    法院支持了程多金的请求,确认房产为程多金个人所有。

    首先,程多金出于对小明的感情和信任,希望早日促成婚姻而将自己独自出资购买房屋权属登记为双方共有,可以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双方结婚,小明才能真正享有房屋一半的所有权。

    其次,小明没有赠与合同证实房屋为程多金无偿赠与,并且程多金购房时还向银行贷款支付房款。因此,无偿赠与小明有悖常理,不符合客观现实。

    综上,我们可以得知:一方恋爱期间基于缔结婚姻的愿望,购房并将房产登记为与恋爱对象共同所有。若双方未能结婚,同时,另一方并未出资购房也未偿还按揭款,应认定房屋产权归出资方所有。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想要轻松快捷学习法律,欢迎搜索关注微案学法的公众号“案例菌”,一起吃法范法。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微案学法|热恋购房登记二人名字,分手后怎么分?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tscysf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