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身份】
原告:杭州某环保科技公司
被告:东莞某二手设备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与原告将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某地的污水处理厂设备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其中涉笔拆除、吊装并运输工作由被告负责。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徐在合同签订后支付货款3万元,在项目拆卸完成后支付7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协助被告完成了上述相关设备的拆卸工作,被告已经全部的设备拉走,但未支付剩余的7万元货款。原告认为被告已将全部设备拉走,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被告认为其与原告员工通话过程中,原告员工同意剩余7万元货款无需支付,且在此次设备拆除中产生了额外的清淤及其他工作,应当适当扣除。
【争议焦点】
1,被告与原告员工的电话沟通行为是否有效?且是否达到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效果?
2,本案在哪里起诉?被告所在地、设备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
3,在此次拆除设备中产生额外的清淤等费用,是否应当扣除?
【裁判结论】
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支付剩余7万元设备价款给原告。
【要点解析】
1,被告与原告员工电话录音中,原告员工并未承诺余款可以不付,仅是说暂时没向被告讨要,但并不产生放弃的效果。其次,此员工并未参与此次项目且并非原告公司负责人,相应谈话无法达到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效果。故被告应当继续承担付款义务。
2,本案可以在被告所在地或二手设备所在地起诉,但是相应诉讼成本会大大增加。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可以“以接受货币一方”作为管辖法院进行确定,本案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可依次在原告所在地进行起诉,大大节约成本。
3,首先,合同中约定相应拆除、吊装并运输工作由被告负责。其次,被告作为专业的二手设备回收公司,且在签订合同签对设备现场进行了仔细的考察,那么应当已经预估到后续拆除的先关手续及工程,并已经将这些工程考虑进去后进行了报价。所以,被告提出扣除额外清淤等费用,无法被支持。
【律师点评】
本案为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仅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初次之外无其他约定。这就导致如果产生乙方违约,将会产生很多无法明确的问题。律师建议在起草及签署买卖合同中,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事项、合同变更及形式要求等内容一并约定在合同中,以便后期产生违约责任时,方便守约方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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