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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增值部分怎么分?

房屋增值部分怎么分?

作者: 吴槿瑄 | 来源:发表于2018-12-16 21:02 被阅读0次

例一,康先生在一家500强的公司工作,薪资颇丰,有一年工作了两年后的康先生,积攒了足够的金钱,在市区买了一套商品房及其楼下的店面,付了首付,并帮你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不久后,唐先生认识了小云,两人不久领证结婚看先生所买的房地产,此时升值了将近50万元。五年以后,康先生发现夫妻两个彼此没有共同的语言,也互不关心感情,已经没办法返回,康先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这时候唐先生婚前的房地产市值已经达到了80万元,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都没有意义,只是在谈起房屋的分割时,小云主张该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要求对这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康先生认为该房产是自己婚前的个人财产,结婚后仍然归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法院怎么说呢?该房产的是康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先生和小云在婚后就没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达成新的新的约定,因此呢,房屋仍然属于康先生的个人财产增值部分无权分割。

例二,小郭和小敏因为工作认识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半年以后两人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但是由于婚前接触的时间较短,彼此缺乏充分的了解,婚后两人的感情,进一步两人的感情,性格不合,夫妻感情淡薄,后来小敏发现小国有了外遇,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效果,并本加利与第三者同居,导致夫妻感情最终破裂,小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对离婚没有争议,但是焦点在于财产的分割上面。在结婚前一个月,小国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总价值30万,其中有15万的贷款。期限是15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款几万块钱,按照法律的规定,小国要把这个钱归还小敏,小敏在这一点上双方也没有争议,但是由于房子增值较快,增值部分要不要共享呢?根据专业的评估,这套商品房目前已经升值,且市场价格大概50多万元,小敏认为房子是在结婚期间升值的,因此他也应该有权分享房子的升值部分,法院最终的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小国不仅要支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部分,还要与其分享房产的增值部分,根据评估,法官认为在他们二人结婚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按揭款产生的房产增值应该一人一半,因此小国还要将此部分的钱支付给小敏。

    所以,房产的增值部分离婚时要不要分享,其实是根据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的。要看增值的财产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前一方首付、婚后两人共同的收入还贷,前者不做分享,后者是需分享的,不但要分按揭款的一半,还要按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按揭的时间房产增值的部分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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