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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从物、孳息和添附

95、从物、孳息和添附

作者: 知法如山 | 来源:发表于2020-06-15 22:21 被阅读0次

    一、从物所有权的转移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孳息

    (一)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指原物按其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果树的果实、母牛下的小牛、挤出的牛乳、剪下的羊毛等。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房屋出租的租金、借贷产生的利息等。

    法定孳息的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三、添附取得物的归属

    因加工、附合、混合等添附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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