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注意1】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 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注意 2】
(1)对于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不论相对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撤销;
(2)对于债务人的“有偿处分”行为,只有相对人恶意的,才可以撤销。
3.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如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
5.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注意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三人应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第三人返还或者折价补偿的财产构成债务人全部财产的一部分,债权人对于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例如:甲公司欠乙公司 30 万元货款,一直无力偿付。现与甲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丙公司欠甲公司 20 万元且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公司的债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第三人返还或者折价补偿的财产构成债务人全部财产的一部分(而非由丙公司直接向乙公司偿还 20 万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甲公司)负担;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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