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保监会下发人身险【2017】134号文件——《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对人身险产品设计提出了“两条红线四项鼓励七项要求”,引发了整个保险市场极大震动。话不多说,先看一下134号文件到底说了什么。
134号文件都说了些什么
两条红线不能触碰
一、年金保险5年内不得返还,5年以后每年返还金额不能超过已交保费的20%。对此,各家公司新产品都要遵守。
二、产品不能附加万能险账户,即万能险不能以附加险形式存在。
对于目前销售的年金产品,不符合要求的,需要在10月1号之前进行整改。拿以下两款产品来说,就不符合监管的要求。
这一类年金产品都是主险附加万能险(万能账户),且属于即交即领产品,触碰了监管的红线,最迟在2017年10月1日完成整改,保险行业即将面临一轮产品退市潮。
支持并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发展下列人身保险产品:
(一)保险公司开发的定期寿险产品、终身寿险产品,应重
点服务于消费者身故风险的保障规划,并不断提高此类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支持并鼓励保险公司在定期寿险产品、终身寿险产品费率厘定时,区分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吸烟状况等情况进行差异化定价,提高产品的科学定价水平。
(二)保险公司开发的长期年金保险产品,应重点服务于消费者长期生存金、长期养老金的积累,并为消费者提供长期持续的生存金、养老金领取服务。
(三)保险公司开发的健康保险产品,应重点服务于消费者看病就医等健康保障规划,并不断提高保障的覆盖面和保障的针对性。
(四)保险公司为特定人群开发的专属保险保障产品,应重点服务于支持国家实体经济发展、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等国家发展重大领域。
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两全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 年之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
(二)万能型保险产品、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设计应提供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等功能。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
(三)护理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条件。
(四)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条件。
(五)团体医疗保险产品中,保险公司收取的医疗保费应全部用于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且产品定价利率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六)保险产品名称应当清晰明了,突出保险产品责任特点。保险产品定名、产品说明书以及相关产品宣传材料中不得包含“理财”“投资计划”等表述。
(七)保险公司对产品进行组合销售的,应在产品销售和产品宣传材料中明确告知消费者为“保险产品组合”或“保险产品计划”。
对消费者有什么影响
虽然《通知》主要针对的是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端,但政策导向确定产品和市场定位,最终还是服务于广大消费者。从《通知》来看,对消费者的影响包括以下几方面:
1.寿险产品的定价及核保主要依据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和投保人的财务能力。未来,在保费定价上将会进一步精细化,买保险会面临更加细分的核保,健康状况、吸烟状况等都会影响费率。也就是说,以后有健康生活方式的人买保险会比较便宜,文件上就明确提到吸烟状况,非吸烟者和吸烟者相比,前者将可以选择到更加物美价廉的寿险产品。
此外,保险公司鼓励客户积极锻炼,如健步走,并通过APP实时监测,对这类人群,保险费率业也会有优惠。
目前保监会对这一定价方式的态度是支持与鼓励,并不作为必须项,因此,是否会全面推广及运用还需要看市场和各家保险公司的反应。对消费者而言,在身体健康以及收入稳定的情况下尽早规划,总是没错的。
2.未来,年金保险产品必须限期和限额给付或部分领取,这与保监会支持与鼓励开发设计长期年金保险产品的导向是相契合的。目的在于,保障在保险期间年金的长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这也侧面反映出希望引导消费者利用商业保险做好养老金的储备和规划。
3.对于消费者而言在个人所持有的资产结构中,保险不应只作用于投资理财。消费者在创造和积累财富的同时,也需要关注风险和保障。根据不同的生命周期选择不同的人身保险产品,构绘人身保障、风险隔离和财富保全的美好人生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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