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出来和人合伙搞实体创业,投资了一些钱成立公司,作为股本。公司运作一段时间后,还没有达到完全的盈利,但是那段时间家里经济紧张,我就很想从公司账目先分一些钱出来。我当时是想得比较简单,觉得这个钱原本就是我投入进去的,现在公司的经营如果暂时不需要用到这笔钱,我就先拿出来自己用,反正公司就是我自己的嘛,公司的钱就是我家的钱,爱怎么用就怎么用,就是左口袋进右口袋出。结果呢,我的财务不同意,他告诉我,虽然原本是我个人的钱,但是现在是公司账目,我再借出,是需要给税务局交税的。
这个我惊呆了!真的是这样吗?公司的钱就是老板的吗?老板随便转有什么问题吗?
可能有非常多的公司老板都有这样的想法,老板一定觉得自己辛辛苦苦赚的钱难道没有支配权吗?税务局为什么还要过来分一杯羹?
于是那天我财务给我举了几个真实的案例,顺便科普了下公司税务的知识,我觉得这对于很多个体小创业的新手老板,可能遇到我这样的情况的不在少数,所以拿来和大家分享一下。
案例一:老板跟公司“借钱”,罚80万个税
有这样的老板开了一家公司,生意不错,后来自己需要换套大房子改善改善生活,于是便从自己所开的公司里“借”走了400万,拿去买大房子了。公司少了400万那必须把账做平吧,于是当时的公司会计人员就这样做账啦:
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XX老板借款 4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0万元
这一借就是数年,一直在“其他应收款”下挂着帐,没了下文,一直不归还。
大家看看这样处理有什么问题吗?肯定很多小伙伴会说我也是这样做的呀!
还有一种现象更常见,很多老板在公司刚设立时是先把一笔钱转入公司账上转一圈后又转走了,当老板把钱转进来的时候通常财务人员是这样做的: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XX老板入股
当老板把投资款抽走时(比如像我上面的情况,个人需要用到钱,于是想先把这个投资款拿出来),通常财务人员会把抽走的资金也作为股东借款挂在 " 其他应收款 " 账下。如果这个老板长期不归还这笔投资款,那么在" 税务严打 " 的大环境下,这么做是致命的!
按照税务局税务稽查规定,如在公司的 " 其他应收款 " 下发现了这笔老板转走多年,但都没有归还的 400万元 " 借款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最后老板这笔借走的 400万元将会依照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计征个人所得税 80 万元,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 40 万元,一共120 万就这么的没有了。
为什么这借走的400 万元会被认定为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呢?
在 2003 年时国家税务总局就曾下发了一个文(财税【2003】158 号),其中在该文的第二条中规定 "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由此可见,公司虽然是我的,但是却不是我自己家的金库,如果我从公司帐上抽走资金长期不归还,拿去干别的什么事那是不行的。
相比而已,我现在在做的另一个副业项目,做的是社交新零售,代理经营了多个国际优质品牌,初始投资小,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挂靠公司代办个体户的营业执照,收入每一笔都可以提现入账,经营了这一年下来,不仅早就回本了,还赚了好几十万了。这就灵活多了,不用压大笔资金在公司账目账目上,自己想怎么用怎么用。所以我现在一般都建议大家从小投入的副业做起,这样的试错成本低,收益却可以很大。
回过头来,那公司老板如果想从公司“借款”该怎么办?
请听下回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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