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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捕后轻刑作为考核指标的荒唐

浅谈捕后轻刑作为考核指标的荒唐

作者: 刑部员外 | 来源:发表于2020-03-12 22:00 被阅读0次

    今年以来,高检新增加了一个考核指标,捕后轻刑。通俗点理解就是逮捕后被判处三年以下刑期的案件,高检的精神是要降低该项指标,少用、慎用逮捕措施,降低审前羁押率。

    首席自从上任以来,推出的一系列业务改革举措,称得上是雄才大略,敢于作为,一心要恢复检察机关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作用,颇有受命于危难之际力挽狂澜的意味。但实在很难理解出台这项考核指标的意义在哪里。

    绝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基层办理的,基层的案件排在前几位的都是些什么案件,危险驾驶,也就是人们常说的醉驾,盗窃,贩毒,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诈骗。除了醉驾不用考虑逮捕的问题,这些大都是判处三年以下的案件,但很多都必须是逮捕的案件。

    盗窃的大都是惯犯,或者是吸毒的为筹集毒资而盗窃的,这类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是很大的,如果不批准逮捕放到社会上,肯定还会在犯罪,给社会治安带来很大的现实危险。至于贩毒的大都本身也吸毒,这次不批准逮捕,难道让他继续贩卖毒品,继续害人吗?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如果赔偿谅解了,那不批准逮捕还能说得过去,可要是在没有谅解的情况下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势必会引发上访问题。被害人一方可能会认为司法不公,人都死了伤了,国家都不管,家属难道不会到检察机关闹吗,本来司法公信力就弱,这波操作下来检察机关肯定会门庭若市,存在感会大大提高。至于诈骗犯罪,和故意伤害的道理一样。

    司法的原则是定纷止争,解决社会矛盾,修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一味迎合某项政策,捕后轻刑作为考核指标,让办案人着实陷入了两难地步,如果逮捕了,考核指标就落后了,被通报约谈,作为落后分子对待,让人很不爽。如果不逮捕,肯定会产生新的犯罪,给社会治安带来很大的危险。

    截止现在我都没搞明白上面制定这项考核指标的良苦用心,可能是思想觉悟太低,理论水平不足。有同事说这项考核指标是外行拍脑袋想出来的,我觉得也是,稍微懂点业务的人不至于做出这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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