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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磅!竞赛证书需标注不作为招生入学字样!

教育部重磅!竞赛证书需标注不作为招生入学字样!

作者: 奈何蜀黍 | 来源:发表于2018-09-21 17:36 被阅读12次

    一直以来各类竞赛项目花样繁多、层出不穷,由于各地政策不同、学校要求不同,不同的竞赛活动奖项证书也能作为学校招收学生的标准或者加分项目。

    但是许多项目无人监管、质量不高、未经批准审核就实行比赛,还有的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或竞赛组织机构推荐生源,或进行变相招生考试,对于教育的公平性也有了很大的影响。

    为了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包含在园幼儿)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防止活动项目过多过滥,减轻中小学校、中小学生和家长的负担,维护正常教育的教学秩序,教育部根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等有关文件,在既8月初浙江省下发《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清理规范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竞赛活动 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的实施意见》后发布了《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有:

    一、从严控制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原则上不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竞赛活动。活动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国务院部门规章或部级规范性文件。

    二、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清单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在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并正式印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各类教育机构不得组织承办或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清单之外的冠以“全国”“国家”“大中华”等字样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不得为违规竞赛提供场地、经费等条件,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三、竞赛以及竞赛产生的结果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的依据。在竞赛产生的文件、证书、奖章显著位置标注教育部批准文号以及“不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等字样。

    四、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任何学校、学生或家长参加竞赛活动。

    五、竞赛应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学生平等开放,不得设置任何歧视性条件。

    六、竞赛应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向学生、学校收取成本费、工本费、活动费、报名费、食宿费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做到“零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竞赛活动成本。举办竞赛过程中,不得面向参赛者开展培训,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资料、书籍、商品等。

    七、每年3月,受托专业机构向有关部门申请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每年5月初,受托专业机构将初核意见报教育部,教育部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活动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教育部官网公布。

    经过同意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

    那么教育部发布的这些内容对主办方、机构等提出了什么样的要求呢?

    首先,主办方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具有法人资格。且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还要有较强的专业影响力和学术团队。

    其次,申请举办竞赛活动的,应当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主办单位的正式申请函件,以及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2.活动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3.活动的具体实施办法,包括名称、目的、时间、对象、程序、管理团队、专家团队、资金来源、保障条件、回避方式、异议处理机制等内容,如涉及命题试卷、专家盲评等秘密事项,还需包括保密措施等。

    4.举办方的有关承诺书。

    5.教育部或受托专业机构认为应该作出补充说明的其他材料。

    最后,举办竞赛过程中经查实有违法违规行为,致竞赛活动被教育部终止的,其主办方不得再次申请举办竞赛。

    根据国家教育部出台的这份文件来看,各大教育培训机构、主办方还需严格按照国家规范的要求来举办竞赛活动,对于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需按规办事才能不被取缔,活动竞赛才能长久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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