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责定位
1、服务建设领域地方立法;
2、服务建设领域政策研究;
3、服务建设领域依法行政;
4、服务建设领域纠纷多元化解;
5、服务建设领域法治宣传教育;
6、服务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学学术研究;
7、服务建设界与法律界、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交流合作;
8、服务建设行业依法治理与风险防范。
二、会员来源
1、与建筑业、房地产业改革与发展有关的行政部门;
2、人大城建委;
3、司法机构、仲裁委;
4、城建类高校;
5、建设类研究机构;
6、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法务部门;
7、律师事务所;
8、有关协会推荐的对工程法律与合同有兴趣的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房地产估价师、城市规划师等专业技术人员;
9、建设类媒体;
10、其他。
三、有关组织结构
研究会下可设专业委员会,如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住房与房地产法专业委员会、PPP专业委员会以及城乡规划与管理法专业委员会。如有必要,研究会也可设一个学术委员会。
研究会还可设建设工程争议评审中心,可与有关协会合作设立建设工程争议调解中心、房地产与物业争议调解中心。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