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越来越快,如何准确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就变得异常重要。现我就一些案例来简单说明一下如何避免职场上的那些坑。
小明是一个具有多年工作经验的老技术工人,后来因工资待遇问题,小明辞职来到当地的一家造纸厂应聘,经过层层面试后厂方终于决定聘任小明为本厂的车间主任。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厂房却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自劳动合同签订后,厂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对人员的数量和工作部门、地点进行调整....员工离职需提前三个月提交辞职报告,随辞随走的不发给当月工资。
这个规定要小明感觉不舒服,怎么都觉得这是一个是霸王条款。可厂方领导却声称这是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该厂的规定有理吗?难道为了厂方的利益,小明就得无条件让步吗?
这当然不是,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约束和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行为的保证,在合同适用上,双方地位是平等的,并不存在强者或者弱者之分,不能因为公司作为雇佣方就提高自己的地位,任意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条约以约束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广方让小明签订的有关双方辞退转调员工或者员工离职的规定时,内容明显的有失公平,即权利和义务上的不平等,因此小明不能于厂方签订劳动合同。
另外,因小明提出异议后,厂方对此规定并没有根据公平的原则将条款更改,对于这样的公司一定要慎重考虑,毕竟该厂在遵守法律方面做得并不好,以后还会遇到这样,那样侵犯员工权利的问题。
当然,也不是小明想提什么条件厂方都必须同意的。
最后,劳动合同是劳动双方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凭证,因为劳动合同通常是由单位拟定的,所以有的时候难免会掺杂一些有利于单位的条款,这样的条款违反了合同订立的平等性和公平性的原则,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立到了这样的情况可以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更改有关条款入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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