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协议管辖的法院: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等。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产生争议,可以请求仲裁委作出决定或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管辖法院: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约定的仲裁委所在地中院。
3、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口头书面均可。
4、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或者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能起诉。
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5、只有在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才存在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问题。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中无通知重新仲裁的程序。
6、超裁部分可以撤销或者不予执行。裁决可以分割,可以部分裁决或者不予执行。
7、再审仅适用于法院的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不存在再审的问题。
8、一方面申请仲裁裁决,一方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9、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当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以及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管辖。
10、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程序错误,伪造隐瞒证据,仲裁员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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