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做咨询的时侯,有朋友经常问到以下几个问题,现在汇总一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1、 问:如果单位有存在社保少缴,那么国税局可以追缴到何时?是两年前就可以吗?
答:深圳追缴年限是两年,广州不受两年限制,全国各地区对于此没有统一规定,需依据当时政策进行追缴。
2、 问:如果补缴社保需要交滞纳金吗?
答:依据2018年4月16日发布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对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所属期为2011年7月1日(不含7月1日)之前的社会保险费欠费的,暂缓加收滞纳金,正常情况下的2011年7月1日之后的需要依日万分之五交纳,且滞纳金的数额不超过社保险费欠费数额,有效期五年。
3、 追缴的社保是否可以抵个人所得税?
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所属地区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遵照执行。从以上两个法律制度来看,都会有特殊规定,如《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五条关于“企业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回复,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凭缴款凭据可暂在补缴年度扣除,扣除金额不得超过以前年度的扣除标准。咨询广州12366回复,加以在当月抵扣,但需要在申报系统中备注说明。
4、 劳务派遣用工,社保补缴纳是在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
答:《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 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5、 问:两处薪资是否需要两个地方交纳社保?
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两地以上同时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6、 补缴的处理流程?
答:建议如下:领导确认要补缴了,主办人员1)先到税局了解清楚需要哪些表格,
2)计算出具体的数据交给领导,3)给员工确认签名,4)交税局进行清缴,因涉及滞纳金故,建议在整个过程中要有时间进度表,还需要跟进税局的处理进度,因滞纳金的计算是在扣款的当时日期来计算的。
感谢各位亲的阅读。
关于社保补缴的几个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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