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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分享|什么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执行公务的合理使用?

IP分享|什么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执行公务的合理使用?

作者: 月落大漠 | 来源:发表于2023-01-25 20:01 被阅读0次

    我们在电视台经常会看到地方宣传片的播放。

    如果地方电视台为宣传地方旅游,使用了他人的照片,进行宣传播放,那么电视台使用他人照片的行为是否构成执行公务的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国家机关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仅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该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条读着会比较枯燥,不过,从以上法条我们可以看出来,构成执行公务的合理使用这一情形,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主体为国家机关;

    第二,使用作品的行为必须为执行公务;

    第三,使用具有不可避免性,即如果不使用某一作品,公务便无法执行。

    回到我们上面的问题,可知:

    首先,电视台仅属于事业单位,并不属于国家机关,他不属于执行公务合理使用的主体,

    其次,播放宣传片是对方旅游资源的一个宣传作用,并不属于执行公务,

    所以电视台为宣传地方旅游,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并不属于执行公务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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