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经过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工伤,也做出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但是有些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单位应该支付的工伤待遇,也不配合受伤职工领取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的待遇。另外一种情况是单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承担,这种情况单位更加不愿意痛痛快快支付给受伤职工了,导致受伤职工迟迟拿不到赔偿,遇到这种情况受伤职工怎么维权呢?
一、受伤职工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履行单位应该支付的工伤待遇并且履行配合领取工伤待遇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之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三、如果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依然不执行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国法律对因工受伤职工权益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受伤职工在不能顺利取得工伤赔偿后,可以寻求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当地法院的等机构的法律支持,让无良的企业为违法违规行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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