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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专利法初审程序(专题十一)7.30

学习笔记|专利法初审程序(专题十一)7.30

作者: 静静朵朵开 | 来源:发表于2022-07-30 22:22 被阅读0次

    非原创

    昨天休息了一天,今天本来认真复习一下午,结果洗白了,时间过得真的很快,到现在了也没看,日更也没写,所以先整理一篇笔记。

    老师说程序特别发现,三个课程里也只讲到了皮毛,很多需要自己有理解,不能生搬硬套,需要背的也多,哪怕这些程序在现实里用不上。


    二、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南查

    初步审查是专利局受理发明之后、公布之前的必经程序。

    1、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原则

    ①保密原则

    ②书面审查原则

    ③听证原则

    ④程序节约原则

    •2、初申程序的启动

    •发明专利被受理后,在期限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包括附加费)后,专利局启动初申流程。

    •3、申查内容

    1)对申请文件的审查

    • 需要以补正形式克服缺陷的,专利局发出补正通知书。不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专利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2)对手续文件的审查

    •手续性文件包括专利代理委托手续、要求优先权手续、要求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手续、要求提前公布手续等等。

    •对手续文件审查,不合格的,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视为末要求优先权通知书、视为未提出通知书等文件。

    •4、通知书的答复

    •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

    •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

    ①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

    ②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申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指视为末委托、视为末要求优先权等情况)。

    •5、初步审查程序结果

    (1)初步审查合格

    •经初步审查,对于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且不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包括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应当认为初步申查合格。

    •申查员应当发出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指明公布所依据的申请文本,之后进入公布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在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因各种原因尚未初审合格的,迟延公布。

    (2)驳回

    •专利申请存在实质性缺陷,在专利局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或者发

    出两次补正通知书后,仍存在缺陷,申请可以被驳回。

    (3)视为撤回

    •末答复补正通知书或者南查意见通知书,申请视为撤回。

    (4)撤回

    •申请人声明撤回专利申请的,审查终止。

    6、对提前公布声明的审查

    (1)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2)申请提前公开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①提前公布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提前公布声明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提出提前公布声明不能附有任何条件。

    •②提出提前公布的时间

    •提前公布请求可以在发明申请的同时提出,也可以在进入公布准备之前提出。在具体操作中,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白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 起满15个月进行公布准备。

    •③对提前公布的审查处理

    •提前公布声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不发补正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在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后立即进入公布准备。进入公布准备后,申请人要求撤销提前公布声明的,该要求视为末提出,申请文件照常公布。

    三、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

    专利法第34条和第40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申查专利申请是否具

    备专利法第26条或者第27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25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17条、第18条第1款、第19条第1款或者本细则第16条至第19条、第21条至第23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第22条第2款、第4款、第26条第3款、第4款、第31条第1款、第33条或者本细则第20条、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9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补充:实用新型不审核创造性)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专利法》 第33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国。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車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了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申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宇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申查的范围包括:

    • ①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

    • ②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需要注意,到目前为止,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不包括明显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形。

    • ③其他文件的形式申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规定。

    • ④有关费用的申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缴纳了相关费用。

    •2.审查程序

    (1)授予专利权通知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申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审查员应当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

    权通知。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包括不需要补正就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以及经过补正符合初步申查要求的专利申请。

    (2) 申请文件的补正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例如:形式缺陷、程序问题、缺少文件等)。

    (3) 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 初生申查中,如果审查员认为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不符合授权法条规定的)

    (4)通知书的答复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 (2个月)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

    •对于补正和意见通知书期满末答复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申请视为撤回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例如视为末委托通知书)

    (5) 申请的驳回

    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末提出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和/ 或证据,也未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申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缺陷,审查员针对该缺陷已发出过两次补正通知书,并且在指定的期限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6)对专利文件的修改

    •对实用新型的申请修改包括主动修改和被动修改。无论哪种修改方式,对申请文件的修

    改都应当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不得超出原始公开范围。专利法第33条的要求请参见专题14

    •①申请人主动修改

    •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对于超过2个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则该修改文件可以接受。

    ②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始公开范围。

    ③审查员依职权修改

    审查员在作出授子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前,可以对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依职权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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