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读到一篇文章,讲述的是作者去警察局办事,但在办事过程中遭遇机关工作人员的系列冷眼、不耐态度的过程。
读毕颇为愤然,于是写下这以下的只言片语。
虽较于十几年前的中国,“官本位”思维逐渐被“民本位”取代,但是实践中的种种“以官为尊”的现象仍旧使人“恶心”、“愤懑”。
在政府机关等行政主体与人民为代表的行政相对人或相关人之间的发生的法律关系过程中,政府机关及其内在职能部门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仍具有较为浓重的官本思维。
以亲身经历的事件为例。春节过后,前往镇医保所办理跨地就医手续。在到达医保所后,工作人员态度散漫而傲慢,一连说了三次才有工作人员搭理。跨地就医事项本就糟心,相关手续也较为繁琐,工作人员不站在服务对象的角度开展工作也罢,却始终以极为不耐的口吻进行“挤牙膏”式答复。
思量到,学了七年法律,继续忍气吞声实在有辱我之所学,最终不愿忍气吞声,与工作人员理论了起来。虽过程费了一番口舌,但我想,应该会给日后政府人员的工作提个醒,也算为家乡民众的权利维护出点力。
现代社会是以公民权利为本的社会。
相较于更具政治特色的“人民”,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包涵了人民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公民作为国家的纳税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政府工作部门等人民服务主体有义务为民众生活尽心服务。
公民权利意识,不是现在才有的概念。
纵观历史,各国都不乏为了个体权利而奋博、拼命的运动与革命。
值得庆幸的是,中国发展至今,随着具备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国家法治建设有了质的提升。
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人民法治意识的丰沛大大推动了广大群众在生活中开始注重对自身权利的维护。这,是值得可喜的一点。
难过是,“和为贵”思维或多或少的桎梏了中国人民积极实施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主张。
斯以为,我们不应成为被动的承受者,我们有权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在政府主体实施的不当或违法行为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时,以法律为盾剑成为主动的权利争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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