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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唐代藩镇研究》
通过藩镇类型的分析,我们考察了唐代藩镇割据具有区域性与制约性共存的特点;而河朔区域的割据,又具有游离性与依附性并存的特点。因此,我们既不能把藩镇都说成是割据的,也不能把河朔割据绝对化。
第一是兵士哗变。其表现多为广大士兵为反抗暴虐或谋求赏赐、贪图眼前经济利益而发生变乱。所谓“杀帅长,大钞劫,狃于利而然也”〔 1〕。第二,将校作乱。其表现多为少数觊觎帅位的将校杀帅谋位,而以利诱其众。第三,反叛中央。其表现为与中央公开武装对抗。第四,藩帅杀其部下。主要表现是藩帅为除去威胁自己的骄兵悍将而发生动乱。这四种情形中,前两种和后一种都是在藩镇内部发生,并且多半由内部自身解决。只有第三种发生在藩镇外部,用武装冲突的形式加以解决。而且前两种都是自下而上的动乱,后一种则是自上而下的动乱。
魏博牙兵、宣武悍卒、徐州骄兵等等,无一不是以在内部杀逐藩帅的斗争中“变易主帅,有同儿戏”而著迹于史。故清人赵翼说:“秦汉六朝以来,有叛将,无叛兵。至唐中叶以后,则方镇兵变比比而是”,“逐帅杀帅,视为常事”〔 4〕。可见封闭性与凌上性乃是唐代全部藩镇动乱的普遍特征。
藩镇动乱的这些特点说明了什么呢?藩镇动乱的封闭性,说明问题的症结所在主要是藩镇内部而不是外部,因而它们不是表现为带有扩张性的与中央政府或邻道的武装冲突,而是内在的烧杀劫掠。藩镇动乱的凌上性,说明动乱的根源主要来自下层而不是上层,因而节度使政权长期动荡不安,藩帅动辄废立于将校兵士之手。藩镇动乱的反暴性,说明某些兵士哗变具有一定程度的正义性,因而它们具有发展成农民起义的潜在可能,如咸通九年的庞勋起义,乾符二年的王郢起义等。〔
除了藩帅易世之际,世袭遭到朝廷拒绝外,只要唐廷授予旌节,骄藩就不会反叛中央,双方的关系就会相安无事,而藩镇内部的火并自然就显得异常突出。特别是事实上唐朝对“河北三镇,国家许世以壤地传子孙”〔 24〕,即无条件地授予旌节,因而长庆后更没有见到什么大战争,其内部的劫夺则愈演愈烈。
骄兵虽然有争取生存、谋求赏赐而“喧噪邀求”的胆量,却没有开疆拓土或取唐而代之的要求,所谓“诚且愿保目前,不敢复有侥冀”〔 27〕。节度使的好战,势必会使军士厌恶而遭到他们的反对。
既然唐代的骄兵是雇佣兵,因而他们对主帅的关系就带有契约性,而不像农奴兵那样有很强的依附性。这是唐代农民人身依附关系减弱的反映。〔 31〕所谓“士卒得以凌偏裨,偏裨得以凌将帅”的凌上性动乱,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一般士卒身份提高的前提下表现出来的历史特征。
牙兵既由节度使的依恃,发展成为颠覆藩帅政权的威胁,于是节度使又置其他的亲兵、奴兵、后楼兵或后院兵等,倚为与牙兵抗衡的心腹,从而更进一步加剧了内部纷争。
中央政府主要靠盐铁榷利收入和转运江南财赋来支撑局面,地方节镇依然以本地租税自给。所谓“河南、山东、荆襄、剑南有重兵处,皆厚自奉养,正赋所入无几”〔
河阳镇遏使(后为节度使),其军资无处支付,唐廷乃以河南府管下五县(河阳、河清、济源、温、汜水)“割属河阳三城使。其租赋色役,尽归河阳。河南尹但总管名额而已”〔 48〕。这也体现出了当道自筹军费的原则。
军费开支地方化的财政制度。这一制度至少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兵饷在地方财政中开支,而不是由中央调拨;第二,财权由藩镇节度使掌握,而不是由中央政府支配。这种情况一方面巩固了藩帅的权势和藩镇的地位,同时,在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兵士与藩帅在本镇财赋分割上处于尖锐对立的状态。
兵士在为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或为邀求赏赐而掀起动乱时,其矛头所向必然是本镇节度使,而不是中央政府:必然是只反“贪官”(节度使)而不反皇帝(中央政权)。因而这种动乱也就多表现在藩镇内部而不是外部,表现为另立节帅而不是反抗唐朝中央了。
长庆时,穆宗诏云所罢军士“皆成父子之军,不习农桑之业”〔 58〕,说明他们过去都是躬耕田亩,“习农桑之业”的农民。当然,河北军队中有不少少数族,但这仅仅表现在军事意义上。许多出身少数族的藩帅不仅本身多已汉化,而且也为其部下骄兵所左右,并没有推行什么反映民族隔阂的政策。总之,安史之乱的爆发不是基于民族矛盾〔 59〕,安史之乱以后河北地区也从来不存在尖锐的民族差异和对立,民族问题不是河朔藩镇割据的关键所在。
长庆初,河朔归附,诏天下销兵,而河朔落籍者尤众。销兵又总是与获取河朔赋税联系在一起的。建中初洪经纶的销兵,是在颁定河北两税法过程中作出的。长庆销兵的同时,也在重新勘定河北两税,并且特别强调“每定税讫,具所增加赋申奏”〔 61〕。如果再联系这时有的藩镇上报“准诏停老弱官健,收衣粮”〔 62〕的情况,就更不难看出“销兵”、“收衣粮”与“增加赋”之间的内在联系了。
由于河朔型藩镇只有在政治上游离于中央集权之外,才能实现拥重兵瓜分王赋而不上供的经济利益,而中原型、边疆型的这种特殊利益则是唐廷在客观情势下不能不畀予的,因而它们在政治态度上才会有割据与不割据的差别。东南型藩镇养兵少,动乱也少,可不入此列。
唐代藩镇割据局面为什么能够长期存续的问题,实际上也就是河朔割据为什么能够历世不衰的问题。
河朔割据之得以长期存在,还与河朔诸镇不否定唐王朝的政治态度,或者说游离性与依附性并存的特点密切相关。这一政治态度与特点,使河朔诸镇避免了与唐廷处于势不两立的地位。
河朔藩镇有个信条,叫“礼藩邻,奉朝廷,则家业不坠”〔 18〕。“礼藩邻”是为了维持各镇之间的联盟;“奉朝廷”则是为了避免与中央关系白热化而引火烧身。这样,河朔把自己的割据行动限定在唐廷能够容忍也不得不容忍的范围之内,也就“家业不坠”了。
我们辨明了河朔割据地区的政治状况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一塌糊涂,目的在于说明,这种统治状况对割据的长期延续无疑起了巩固作用。当然,史籍上关于骄藩悍帅苛虐为治的事也是所在多有的,特别是当他们与唐朝中央发生战争之时,为筹措军费而千方百计残酷诛求搜刮,常常成为引发内部动乱的诱因,这些悍帅也往往在战乱中丧生或被逐,这也许就是河朔藩帅奉行“礼藩邻,奉朝廷”的原因之一吧。
元和以后,牛李两党钩心斗角,南衙与北司相为水火,特别是宦官势力恶性膨胀,“万机之与夺任情,九重之废立由己”〔 47〕,使统治集团内部的矛盾斗争更加复杂化、激烈化。唐廷中央已经为这种无休无止的纷争弄得精疲力尽,自顾不暇,根本谈不上削灭河北藩镇。
河朔诸镇为“自安”计,有防遏东北两蕃的作用。所以牛僧孺才说,“范阳得失,不系国家休戚……俾扞奚、契丹,不令入寇,朝廷所赖也。假以节旌,必自陈力,不足以逆顺治之”〔 52〕。这说明河朔藩镇尤其是幽州镇在捍御奚、契丹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受到了唐廷的相当重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进而影响到唐廷对河朔藩镇采取“姑息”的政策。
安史之乱平定初年,河朔诸镇即是乘“怀恩叛逆,西蕃入寇,朝廷多故”而“各招合遗孽,治兵缮邑”〔 54〕。建中初,德宗为“内靖方镇”〔 55〕而主动与吐蕃结盟通好,才得以征调西北军队东征〔 56〕。贞元后西北形势又趋严重,故德宗不敢对骄藩采取强硬方针。元和时大力讨伐叛镇,即因西北战事稍暇,吐蕃“遣使朝贡不绝”〔 57〕。自元和十三年以后,迄于长庆初,吐蕃又频岁入寇〔 58〕,因而河朔三镇复叛时,唐廷又力不能支了。待吐蕃势力衰竭,河湟之地收复后,西南边疆战事却越闹越大,南诏的进犯,遂成为晚唐之大患。可见边疆形势对唐廷讨叛战争的影响,是有清晰的脉络可寻的。
一是中原型藩镇在武力上不能作为唐廷讨叛战争的可靠力量;二是东南型藩镇在财力上难以满足唐廷讨叛战争的要求;三是京西京北诸镇为宦官势力所控制,左右了中央政局,中枢机构内部矛盾重重也不能适应讨叛战争的需要。所以唐代藩镇割据问题的解决,有待于整个藩镇局势的根本转变。黄巢起义打破了上述一百多年间藩镇割据的基本格局,经过一番错综复杂的动荡和酝酿,终于成就了宋代统一的局面。
县令是不带军职的。湖城县的县令地位在镇遏将之上,高壁镇将(节度衙前兵马使)地位却在县令之上,高壁镇虽然不算大的外军镇,但由于其掌关税事务的重要,很可能直属节度使,使其镇将带节度衙前兵马使职。
统兵军官都头而外其下有:领兵大将正副兵马使与都虞候,较低一级军官十将、副将,一般兵士长行官健。
唐代制度,每个领兵大将都配有虞候、统帅还有押牙。所以,在前述职级中,行营都知兵马使之下的都虞候具有与正兵马使同等的职级。
唐代藩镇主兵军将大约可划分为都头(都知兵马使)、兵马使、副兵马使、都虞候、十将、副将等职级。都头或都知兵马使统兵多少无定,藩镇军、州军、外军、行营兵都有设置,但一般都统若干兵马使,兵马使之下有十将,都虞候大约与副兵马使同级,最低的军将职级为副将。
以上军将职级,晚唐五代地位愈来愈低。都知兵马使、兵马使等称号有被都指挥使、指挥使代替的趋势。虞候、押牙、教练使等在北宋成为地方上衙前差役名目,其间变化简直不可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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