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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5加密货币与马律

2020-07-05加密货币与马律

作者: 衡山 | 来源:发表于2020-07-05 20:57 被阅读0次

    克雷格·赖特 | 2020年7月2日 | 替代硬币和系统

    1996年,伊斯特布鲁克法官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作了演讲。在演讲中,他反映了学校院长格哈德·卡斯珀(Gerhard Casper)的话,他认为芝加哥大学没有开设“马法”课程。在这样做时,他指出,大学科目应仅限于法律和经济学法律与文学等课程,并且应避免使用过于具体的领域,例如法律和网络空间 [1]。

    Judge Easterbrooke spoke at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School in 1996. In his speech, he echoed the words of the university's Dean, Roberto Gerhard Casper, who argued that the university did not offer a course in "Horse Law" . In doing so, he pointed out that university subjects should be limited to courses such as law and economics or law and literature and that the use of overly specific fields, such as law and cyberspace, should be avoided.

    法律不需要规定对网络空间的法律适应。在普通法中,类比被用来关联技术和社会的变化,并且从系统的形成开始就被使用。在经过充分研究的案件中,Entores诉Miles Far East Corp[2],丹宁勋爵(Lord Denning)介绍了电传通信,使用了两个人远距离通信的类比。他辩称,只有两个人在河边大喊大叫,直到要约人听取接受为止,才没有合同。例如,如果在接受方大喊协议的时候发生了喧闹声,那么由于没有听到接受方的要约,要约方就不能签订合同。在这里,他运用了一种推理方法,使我们能够将合同应用于即时或几乎即时的所有形式的通信。该方案不同于通过电报进行通信的一种方案,在该方案中,消息的交换存在延迟。电传被认为属于即时通信范畴,丹宁勋爵认为电传的接受发生在接收电报的地方,

    The law does not need to provide for the legal adaptation of cyberspace. In common law, analogies are used to correlate technological and social change and have been used since the system was formed. In a well-researched case, Entores V. Miles Far East Corp [2] , Lord Tannin introduced telex communications, using the analogy of two people communicating over long distances. He argued that there was no contract until the offeror had been heard and accepted by two people shouting on the Bank of the river. For example, if there is a din as the recipient shouts the agreement, the OFFEROR can not sign the contract because it has not heard the recipient's offer. Here, he employs an inferential method that enables us to apply contracts to all forms of communication, instantaneous or almost instantaneous. This scheme is different from one that communicates by Telegraph, in which there is a delay in the exchange of messages. The telex was considered to fall within the field of instant communication, and Lord Tannin believed that its reception took place in the place where the telegram was received,

    在使用数字令牌系统的交易所中,将应用相同的逻辑。同样,这取决于 这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事实。在交换比特币交易中,交易的性质以及如何转移决定了接受时间和地点。例如,在点对点交换中,买卖双方使用原始的IP到IP协议直接交换比特币交易,该交易被称为即时交易,因此将发生在收件人居住。相反,直接发送到区块链的比特币交易和收件人的公开地址将反映邮政接受规则的条件。

    The same logic will be applied to exchanges using digital token systems. Again, it depends on the fact, not the law. In exchange bitcoin transactions, the nature of the transaction and how it is transferred determine when and where it is accepted. For example, in peer-to-peer exchanges, buyers and sellers use the original IP TO IP protocol to exchange bitcoins directly. The exchange is called an instant transaction and therefore takes place in the recipient's residence. Instead, BITCOIN transactions sent directly to the blockchain and the recipients'public addresses will reflect the conditions of postal acceptance of the rules.

    就像我们不需要针对网络空间的任何方面的法律限制课程一样,我们也不需要针对“加密货币”或数字令牌的新法律。个人和法人进行交流和交易,遭受侵权和刑事诉讼,并继续像计算机发明之前一样进行互动。尽管技术人员希望我们相信需要制定新的法律,但是合同交换,货币金融和贸易的许多方面除了速度和确定性之外,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当伊斯特布鲁克法官指出网络空间以某种代表“马法”的方式代表时,他本可以在“加密货币”倡导者会议上发言。

    正如“马法”上的任何课程都是浅薄且没有统一的原则一样,“加密货币法”自然而然地表现出一种浅薄而无法实现的努力。伊斯特布鲁克(Easterbrook)指出,即使课程涵盖了每一个涉及被马踢或受伤的人的个案,它仍然无法传达侵权法。同时,它将提供有关合同和财产法的简要介绍。只有通过讨论和学习财产法,合同法和金融法,我们才能希望了解围绕商业交流和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相互作用的更广泛的规则。不需要有关“网络空间财产”的特殊法律。同样,也没有必要纳入“加密货币和数字令牌的属性”课程。

    知识产权法,合同法,侵权法和刑法都是“加密货币法”概念的坚实基础和基础。机器不会自行编程。智能合约仅仅是在个人之间确定的自动交换。在像比特币这样的系统中,没有加密,因此没有任何东西可以阻止合同交换的合法变更和重新分配。在阳光下没有什么新鲜事物,对于比特币及其所有模仿者来说尤其如此。无需制定新法律,但有必要确保法官和立法者了解围绕比特币和其他区块链系统的事实。

    对于诸如1990年代的劳伦斯·莱西格(Lawrence Lessig)等所有贬低者,没有必要将婴儿与洗澡水一起扔出去。推动专门的个性化法律并不是为了增进了解和消除不确定性。这仅仅是伪装破坏现有法律制度的尝试。当Lessig和其他人告诉我们“代码决定了网络空间的行为” [3]时,像他这样的人却没有指出所有代码都是由人类定义的。计算机代码仅仅是一种语言形式。大多数人都不容易理解它,但是它仍然是一种交流形式。莱西格(Lessig)认为使用代码将构成其自身的系统,从而通过暗中破坏自由和法律的许多基础来寻求社会变革。

    代码不是法律。简单的观点是,所有代码都是由人编写的,这是无法掩盖的,但在此类声明中却始终被遗忘。

    Lessig提出的主张现已传播到人们所谓的“加密货币社区”的各个部分,这一主张非常简单:人们创建的系统应该超越法律,因为创建者可能仍然未知。英国的普通法长期以来一直在处理这种情况,非法合同并不能仅仅因为发起合同的当事方没有制止它们的手段就变得合法。计算机代码中的错误并不表示个人的意图。关键是,对于任何一次见面的想法,都必须考虑到意图。

    真实空间和网络空间之间不存在区别。通过Internet或其他电子方法进行交易的个人仍然是个人。无论我们使用多少个袜子木偶,我们都不会从根本上改变我们用于交流和交易的方法。当伊斯特布鲁克(Easterbrook)认为孤立研究网络空间法是不合理的时,他就遥遥领先。作为技术专家和法律学者,我希望不要成为他写的书信。因此,有必要对法律和技术的所有方面都有深入的了解,这是不可能通过合并的过程来实现的。一般而言,我专注于围绕比特币和区块链技术以及网络空间的法律,我最大的理解来自与技术无关的课程。在大多数情况下,

    如果您了解创建路由交换机甚至域名系统(DNS)所涉及的复杂问题,那么Internet就是一个分布式共识系统。对于所有人来说,连中国都必须成为国际共识的一部分,并必须遵循互联网的标准,成为系统的一部分并连接到其他节点。

    比特币在这里没有区别。共识不在于代码,而在于表现和表达意图的个人之间。当我添加到比特币白皮书中时,“可以通过这种共识机制来执行任何需要的规则和激励措施”,我对技术的介绍并不是说计算机节点会形成自己的意图,而是运行它们的个人来结束可以参与建设性共识,并通过它可以创建一个在现有规则内运作的系统。

    在白皮书中,没有什么自动化可以使代码成为法律的替代品,它所描述的技术中也没有这种东西。通过公司或公司的少数商业人士遵守规则,以确保他们得到维护。我的任何著作都没有说过比特币是民主的,用户可以通过代码确定系统的未来。更重要的是,这样的系统不可能存在。对于所有神话和宗教炒作,我们没有人工智能,而且我们还没有接近实现任何类似目标的机会。我们可以使系统自动化,但是我们不创建具有思考能力的系统。对于它们可能适用的所有规则,没有一台机器具有任何想法或理解。因此,代码不能成为法律,

    提出的问题仍然很简单:个人为什么会寻求提倡错误的想法,例如将代码作为其自身的法律,或者为什么他们会试图说互联网,网络空间以及现在的“加密货币”仍在外面,而没有得到解决?法律?

    当您从逻辑上进行思考时,很容易看出答案是,这些人试图抽象化事实并扭曲事实,并掩盖诸如比特币之类的系统涉及人而不是智能机器的简单现实。当我们实际上仅通过新技术进行交换时,就像在使用电传机的人通过新技术进行交换时一样,网络空间仅仅是我们在脑海中创造的一个概念,它包含了新领域的思想。当您看到这一切时,您开始意识到某些人的议程如果公开地宣传,将永远不会被接受。

    许多这样的议程永远都不会实现。与其说他们在寻找一个可以从事恋童癖和交换儿童色情制品的世界,不如说他们想要一个可以通过非法销售毒品和其他非法物质剥削人们的世界,而不是说他们想颠覆法律,凌驾于民主之上,我们的人们参与了一系列的谎言,告诉您法规就是法律。

    但是事实很简单,而且将永远保持简单。

    只有人类才能展示和表达意图,只有人类才能缔约或创造犯罪的必要条件。计算机代码永远不会存在于个人的头脑之外。代码只是语言的一种形式,是一种抽象的设计,旨在传递始终且必不可少的思想,这些思想源于人类的思想。当任何人试图告诉您代码是法律时,他们只是想说他们作为技术专家比您拥有更多的权利。他们试图告诉您,他们可以创造的东西必须超越社会的命令和约束。通过颠覆和微妙的谎言,他们将提倡网络空间乃至“加密货币”都是新的概念,在法律上必须将其视为不同的东西。不是因为它是新的,而是因为我们有某些东西,

    数十年来,股票和其他安全工具已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消失和交换。仅仅因为我们拥有区块链,就无法解决交换证券化项目,金融工具和数字代币的困难。使用电子票据交换所交换股份的成本仍然很低。并非始终需要进行此类数字商品和财产的交换,但是与此类交换相关的成本始终与反洗钱(AML)和了解客户(KYC)法规有关。能够使用区块链进行交易并不会消除确保减轻内部交易和股票欺诈的必要性。减少这种事情的不是区块链,而是我们需要围绕它构建的系统。最后,不是法律就是法律。简而言之,代码是一种可以捕获任何交换并帮助降低其成本的语言。为了使代码有用和有效,它需要遵守法律,而不是试图破坏法律。

    参考资料

    [1] Easterbrook,FH(1996)。网络空间与马律。1996年,芝加哥大学法律论坛207。请参见:https//chicagounbound.uchicago.edu/cgi/viewcontent.cgi? referer =& httpsredir = 1& article = 2147  context = journal_articles (于2020年6月22日访问)。

    [2] [1955] 2 QB 327。

    [3] Lessig,L.(1999)。马律:网络法律可能教给我们的东西。113 Harv。L. Rev. 501. 113(2):501–549。doi:10.2307 / 1342331。JSTOR 134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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