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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财税【2016】47号文

浅析财税【2016】47号文

作者: 三页薄纸 | 来源:发表于2016-05-01 22:43 被阅读762次

    向五一节假日仍忙碌在一线的税务公务人员、财务工作者和税务师们表示敬意!营改增利国利民,必将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昨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6】47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就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营改增试点工作给予指导。


    本人才疏学浅,妄自评议,仅作交流之用。若有不妥之处还请指正,实际税款缴算,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税率在文件中未明确说明,比照营改增现代服务业按6%计算)
    例如: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2016年5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劳务派遣用工服务合同,合同规定服务费和派遣人员工资社保费用合计95万,  另收取用工人员人事管理费5万元。当日派遣人员进驻乙公司按照乙公司安排开展工作,甲公司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如甲公司愿意开具,甲公司是否愿意开具后文再议),乙当日支付56万元、余款年末支付。甲公司要支付派遣人员各项费用合计60万。
    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6
            应收帐款        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贷:银行存款    60(实际业务中此处核算较为复杂,还请指正)
    乙公司账务处理: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劳务派遣人员虽然与本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属于“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因此相关的劳务报酬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但由于这些人在法律上不是本企业的职工,劳务费也不作为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的基数,所以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单独设置“应付劳务费”明细科目核算较妥。
    现金流量表上的处理与资产负债表的处理相对应,应并入“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和“支付的各项税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劳务费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
            贷:银行存款   56
                    应付帐款    50
    继续讨论甲公司是否愿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原来缴纳营业税时,企业执行的规定是:财税[2003]16号文件三、关于营业额问题(十二)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甲公司以前是差额缴纳营业税,现在全额计算增值税,而且甲公司自己的进项税额还不知道怎么取得,无疑是增大了甲公司的税负,甲公司就算不愿意有其他办法吗?
    原来交纳营业税税额(100-60)*5%=2万。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
    但是总理说了,营改增要减轻企业税负。于是国家税务总局在47号文中同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甲公司选择差额纳税,按5%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100-60)*5%=2万。
    但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就是说乙公司无法取得抵扣项。
    这也就是营改增的魅力所在,企业看似有了更多的选择权,但实际上各种博弈,就非常重要,是要现金流还是要利润?
    小规模纳税人既可以按照之前3%征收率计算,也可以选择上述差额纳税。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二)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这一部分47号文倒是说的很明确,按政策执行就好。抓紧时间可以多确定一些进项抵扣税额,8月份会有新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这块有一个问题:如果企业为所有公司车辆交纳通行费10万元,并取得通行费发票,计入管理费用9.71万元,确认进项税额0.29万元,没问题:
    借:管理费用 -----路桥通行费 9.7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29
           贷:银行存款   10
    如果企业为公司全部员工的车辆交纳通行费,是否可以确认进项税额呢?47号文之规定了交款人须为一般纳税人,并没有规定,受益对象。如果可以抵扣,是作为职工福利核算对企业有利还是只是代收代交有利?
    当作为职工福利核算,根据受益对象: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当只是代收代缴: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借: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员工根据报销冲减其他应收款。
    最后祝大家节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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