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来说说《中华民国民法》。
1929 年, 立法院成立后, 开始起草 《中华民国民法》。
该民法典采用分编草拟,分期公布和实施的方式,至1930 年陆续完成, 共5 编 1225 条.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民法典, 代表了中国近代民事立法的最高成就,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采用社会本位的立法原则, 民法典采取社会本位, 在民法的基本价值方面摒弃个人主义,转而注重社会公共利益,对私人所有权,契约自由,遗产继承加以一定的限制。
强调只有个人利益不违背社会公益, 始予保护。同时确立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 这种做法是仿效西方资产阶级最新立法原则的表现。
2. 在具体制度上, 将外国民法之最新学理, 最新立法例加以吸纳,整合成本国民法。
民法典以旧目民律草案为基础对其做了大量修正, 着力参照苏联, 德国, 日本,瑞士等国民法, 表现出新的历史条件下继受法与固有法结合的特点。
3. 采取民商合一的编撰体例. 只编撰民法典, 不单独编撰商法典, 凡适合编入民法典的商事法律规范, 一律订入民法债编; 凡不宣于编入民法者, 如公司,票据,海商,保险等, 分别制定单行法。
4. 重在维护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地主土地经营权。 尤以物权编规定最详, 占法典全部29 章中的 10 章, 即三分之一强。
对所有权的取得, 保护, 土地所有权及经营权均详细规定, 主旨在于保护地主官僚和买办资产阶级的权益。
5. 婚姻家庭制度体现浓厚的固有法色彩。民法典肯定包办买卖婚姻及传统习惯,维护夫妻间的不平等和家长制。
如夫妻财产由夫管理, 子女从父姓,家置家长, 双方合意的买卖婚姻有效等。
总括而言, 民法典前三编引进了德国, 日本, 瑞士民法的大量条文,后两编带有较多的传统色彩。
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制定了形式上先进的民法典, 却并未真正解决民生问题。
因为无论是民法典, 还是各项民事单行法,皆以维护有产者的权利为主旨, 从未切实推行过 "耕者有其田", "节制大资本" 的社会改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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