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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四郎的败笔

黄四郎的败笔

作者: 乐sheva | 来源:发表于2020-08-23 15:35 被阅读0次

    最近有好友相约,让我谈一谈代持股的风险问题。其实,网上关于股权代持问题的专业文章很多,要想找一个有趣的切入点,着实要废一番脑筋。想来想去,最后想到了黄四郎这个人物,就从他开始说起。

    黄四郎的出场,是伴随杨万楼这个人物一起出现的。“赝品是个好东西”,这是黄四郎最开始对于这个替身的评价。因为替身的存在,很多时候黄老爷便可以以假乱真,最危急时刻还能当个替死鬼。

    事实上,这个替身也的确给黄老爷抵挡了一次绑匪劫财和杀身之祸。但替身毕竟是赝品,在最终的倒黄之战中,真正让胜利的天平向张麻子倾斜的,便是替身的被当众斩首。


    所以,黄四郎的败笔从一开始就注定了。而对于股权代持的风险,其实就相当于使用替身的风险。

    股权代持其实质在于隐名股东委托显名股东持股,但行权还是由其进行操控。隐名的目的,主要在于身份的限制,风险的分担或是对于管理的规避。根据其目的,在这里,我主要讲股权代持的三种应用场景。

    第一,假如黄四郎要当鹅城县长,因为公务人员禁止经商的规定,其只能委托杨万楼当显名股东。这种情形下的代持股协议或者约定是法律所禁止的,其代持股协议或约定因违反公司法第52条无效。无效的后果便是否认黄四郎隐名股东的身份,其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同时,还要涉及其他违纪处分或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认定代持股协议无效的情形一般还有两种:一是持有保险公司股份的股东身份必须真实,二是上市公司发行人必须真实。

    总而言之,在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并有法律授权且规定不相冲突的情形下,判断代持股协议是否有效不以法律位阶来认定。即使是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尤其在招投标和金融领域,代持股中的身份真实问题尤为重要,若被查实,代持股协议会被认定无效。



    第二,黄四郎是黄氏集团的大股东,但为了笼络其手下的高管,比如胡千,胡万,武举人等,便授予其一定的股份作为股权激励。但为了保证自己的控股地位,又要求这些高管签订代持股协议,投票权和表决权仍然委托黄四郎这个隐名股东行使,高管们只享有分红权。同时,限制高管们自由转让股权。这样的股权激励仍然维持了黄氏帝国的统一。但风险主要在于,显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代持股协议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说这样的外部风险可以忽略的话,主要在于黄氏集团的决策将只有一个声音,而丧失投票权的显名股东只是傀儡,其生死存亡完全赖于黄四郎一人的决策。

    第三,假如黄氏集团上市后,黄四郎作为发行人和公司董事长想套现,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其受三年禁售期的约束无法转让股票。于是其与杨万楼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三年后变更登记,同时签订股权托管协议,由杨万楼来管理股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双方签订的股权托管协议是有效的。但这笔交易的完成,首先要求黄四郎需要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其不在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次以上信息需要如实披露,而大股东转让股份的信息一旦公布,对于股价的影响将是巨大的;再次股权转让价款的确定对于股权转让双方都是一大难题。所以,综合看来,这笔交易能否做成,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不确定性就是风险。

    综上,股权代持有其特别适用的场景,这是意思自治的要求,也是回避有关制度安排的对策,但其风险始终因“替身”的属性而存在。在法治不断升级的过程中,其内涵也在不断丰富。“替身”的主体逐步从自然人向法人过度,“替身”的功能也因投票权、分红权、处分权等权能的不同组合而不断丰富。如果说股权代持是“替身”的1.0版本,那么信托在我看来是“替身”的2.0版本。


    首先,信托法律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应用场景和法律效力问题上更具正当性。其次,信托可以实现所有权、收益权的分离,可以起到比股权代持更好的资产隔离效果。再次,信托由专业机构打理,可以有效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在寻找“替身”的同时还找到了“管家”,相当于杨万楼和胡千的角色一肩挑。最后,信托还可以部分起到家族传承的作用。黄四郎的五代基业完全依靠家长式的不断积累,其运气不亚于封建王朝连续遇上五任开明君主,但信托却可以将这种运气的概率得到很大提升。

    其实,在追求财富自由的路上,黄四郎的真正败笔在于始终在乎的是财富的积累,筑碉堡,搞武装,始终在欲望上做加法。但在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反而是做减法才能保持基业长青。分散投资,广种善缘,这既是古人散财收民心的道理所在,也是规避投资风险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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