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刑事财产罚案件进行辩护或代理,越发成为律师的新挑战,当事人要求律师不单对人身权利的倾力辩护,更提出保障财产权利的热切要求。
一、什么案件容易产生涉财罚或处置?
有财产罚的案件,如涉及死刑没收财产案件,涉及诸如贪污、受贿、走私、毒品、诈骗、黑社会组织、洗钱等有违法所得案件。
二、律师如何介入?
被告人或案外人(如被告人父母或配偶、第三人)等委托,律师是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案外人聘请的代理人。
三、律师费如何收取?
依财产金额决定。可以约定计时收费,或按财产标的比例收费;可打包与刑事辩护一个合同中订立,也可单独签订;可签订《刑事案件代理协议》,或包含有申诉、控告、提起诉讼且出庭等内容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四、什么阶段介入好?
侦查阶段、审查起诉、一审及/或二审阶段,及判后执行阶段均可介入。越早越好!
五、财产刑有范围?
1、没收财产:没有犯罪分子个人一部或全部财产 (刑法59条)
2、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及返还被害人、赔偿损失(刑法第36、64条)
3、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刑法第64条)
4、罚金:(刑法第52、53条),罚金按数额分类:不限额罚金、限额罚金和比例罚金;按处罚方式: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选择)
六、如何有效辩护或代理?
对案外人财产:确定产权(重中之重),即析产(诉讼)。要主动提交证据、材料。从侦查阶段即应申诉、控告,或提起确权之诉、析产之诉;另可考虑借他人之手起诉。(例:徐翔与其妻离婚案)
对被告人财产:
首先,是否无罪;无罪不罚,行政处罚另计。
其次,辩护轻罪,即辩护一个较轻罪名(轻罪则轻罚)。
再者,辩护从轻减轻:自首、立功、从犯、中止、未遂、胁从犯、认罪认罚、主观恶性。
争取免除:撤销案件、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另,单位犯罪对个人免罚,能辩即辩单位犯罪:
情理减免: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无可供处罚财产、抚养家庭、医疗支出,后续生活无保障。均可请求减免!
另一角度:关联度辩护,即案涉财产与犯罪所得的直接联系,认定部分相关、或某时段相关,则不应没有全部财产。
另外:针对“并处或单处罚金”方式的罪名,经询问被告人同意后,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的角度出发,以单处罚金代替自由刑。
七、违法所得应扣除犯罪成本吗?
争议很多,通说意见:为犯罪而投入的财产开支不可扣除;但合法的生产成本可以扣减!
八、违法所得后的财产增值、孳息如何处理?
争议很多,但没有劳动或经营投入的增值全部计算为违法所得,孳息当属违法所得。
九、刑民程序处理困境如何破解?
民事案件中止,刑事查扣冻不松绑,这是常见困局。要不断抗争(写信、投诉、控告),全方位(同级公安机关监察部门、检察院、监察委、政法委、人大法工委;上级公安机关等)进行。
十、如何确定涉刑财产执行分配顺序。
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2、优先债权(如有担保物权);3、退赔被害人的损失;4、其他民事债务;5、罚金;6、没收财产。
十一、侦查机关是否有处罚(没收)权?
侦查机关有查封、扣押、冻结的权利,和人民法院判决后的受委托执行权,但无处罚权,或没收财产权。若侦查机关立刑事案件后依行政处罚法对刑事当事人处罚,可起诉撤销处罚。
十二、不交罚金是否影响后期服刑减刑?
有影响!不交罚金难于减刑。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2条、第22条的规定,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都作为考量是否给予减刑、假释的重要因素。针对贪污贿赂罪犯的减刑、假释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第一条明确“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十三、认罪认罚是否包括财产刑?
不建议约定具体罚金,若当事人愿意,可以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确定具体罚金,主张该罚金并非先行缴交,只是先行确定具体罚金金额。但全国各地执法环境有差异,要考虑当事人承受能力,避免部分地区认为:当事人判决前因未能先行缴交罚金而不认定认罪认罚。
十四、无实际违法所得如何确认罚金?
酌情处罚- 无实际违法所得情形下罚金刑的适用。
(以非法经营罪为例: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综合其拟每条卷烟加价人民币1元以销售获利等情节而对其并处罚金人民币1750元并无不当。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