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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满1个月,你读懂了吗?

新版《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满1个月,你读懂了吗?

作者: e26220db94a0 | 来源:发表于2017-09-30 11:57 被阅读56次

    2017年9月1日,新版《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整个教育行业都在关注热议,经过一个月的沉淀,究竟你看懂了多少?又有哪些是涉及我们培训机构切身利益的呢?

    请看下文!

    1)

    政策实施情况

    一、新版民促法正式实施,5省份披露对应落地政策。

    民促法三审落地及施行意义重大,各类配套政策也按部就班落地。整体而言,地方性详细落地政策的推进速度较为缓慢。

    截至2017年9月1日,仅有辽宁、吉林、湖南、河北、江苏等5个省市披露出相对详细的相关政策法规条令,大部分省份仍处于政策学习或表示积极推进中的状态。

    二、关于市场关注点的重点解读:差异化扶持政策突显。

    各省市主要以民促法三审法案为纲,重点强调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实行差异化的扶持政策。我们针对市场上对民促法具体落地情况最关注的点结合5个省份公布的相应政策进行解读:

    1、税收优惠:针对营利性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税收优惠差别政策;

    2、用地政策:整体按科教用地管理,吉林省及湖南省设定非营利性学校转化为营利性后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3、学费定价:营利性学校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学校强调“自主加备案”;

    4、收益及办学奖励:营利性学校按照企业机制取得收益,湖南省及河北省设定非营利性学校办学结余对出资人的奖励措施;

    5、退出机制:明确了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退出补偿机制;

    6、过渡期设置:各省份根据自身情况设置3-10年的过渡期。

    三、政策趋势预判:差异化扶持政策推进将循序渐进。

    1、在推进速度的判断上。

    目前政策推进的大阶段初步迈入地方性政策法规条令的落地阶段,短期可操作性较弱。地方配套政策完全落地和完善将是循序渐进的过程,短期内仍将处于存量学校资产的清算及划分阶段,预计一般需要3-5年的时间。

    2、对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展望。

    商品增值税及土地相关税费的免征将更倾向同时面对非营利及营利性民办学校展开。

    3、对于用地政策的展望

    未来将坚持“非营利性学校无偿用地,营利性学校有偿用地”的基本原则而制定相关具体落地政策。

    4、对于学费定价的展望:民办学校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为大势所趋。

    5、对于退出补偿、办学奖励等方面的展望:坚持“鼓励民办教育发展,更鼓励非营利民办学校”的原则。

    2)

    投资建议

    教育资产证券化提速,长期稀缺性下降精选细分龙头。从资产受益的优先顺序来看:

    1、K12培训和职业培训等民办培训机构将率先受益;

    2、非义务教育阶段产权清晰的幼儿园、职业院校、高中阶段的民办学校和国际学校将长期受益。

    预计随着教育资产证券化加速,A股教育资产稀缺性将进一步下降,估值将渐趋合理。

    IPO常态化大背景下企业质量是核心,相比上市成功和仅仅贴上“教育”标签,企业长期盈利能力和长期核心竞争力将是核心,而所处细分领域市场空间足够大且未来3-5年趋势向好,兼具规模和成长性的头部教育企业将是长期投资的“优中选优”。

    投资领域的专家认为,“如果K12教育培训机构体量足够大,内地IPO没有政策障碍,内地上市带来估值的倍数肯定要远远高于香港。”

    3)

    对于民办学校的影响

    第一, 关于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转设问题。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置,现在新政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详细规定,不会受到地方政策影响;

    原有民办学校在转设营利性民办学校时关于财产权属、税费缴纳方式与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终止时对举办者的补偿或奖励的标准和方式,都需要地方政策明确规定。

    第二,关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问题。

    地方民办学校收费政策如果没有出台,原来的关于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废止,仍会继续发挥指导和约束作用。

    主要有两点:

    一是《民办教育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二是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社部联合印发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时办法》规定,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的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制定。

    三、9月1日过后,没有选择和登记的民办学校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1、 学校被默认为非营利性学校,原来法人属性保持不变。

    2、非营利性学校举办者获取“合理回报”的权利将不再享有。

    3、 学校类型的不确定可能导致政府的奖扶措施难以落实。

    4、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众多不确定因素。

    四、民办学校举办者当下需要准备和开展的工作

    1、明确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意向

    2、作好财务体检,进行财务清算。

    3、按照新政的要求调整学校治理结构。

    4、按照新政的要求编写学校章程。

    5、积极进行选择申请,主张选择权利。

    文 |八月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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