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探讨信与不信婚姻之是与非 李慧芝 (指导老师﹕郭鸿标博士)

探讨信与不信婚姻之是与非 李慧芝 (指导老师﹕郭鸿标博士)

作者: 雅一oa | 来源:发表于2017-10-30 17:01 被阅读0次

    李慧芝

    (指导老师﹕郭鸿标博士)

    1.引言

    「信与不信不能同负一轭」是传统牧者所教导的婚姻观。他们常将这句经文解释为信徒与非信徒“不能”结婚,又或信徒与非信徒结婚“绝非”神的心意。对于经文的解释,现时已有不少声音认为该段经文不是论及婚姻,因此不能说圣经明确地禁止信徒和非信徒结婚。近年来,基督教界对于这个问题有新的看法。从牧养角度而言,信徒女多男少的现象不用多说,而且比例实在太大,教会的单身姊妹数目不少;从圣经角度而言,圣经确实没有禁止信徒与非信徒结婚的「规条」;从廿一世纪社会道德观而言,越来越多人接受同居和婚前性行为,甚至连基督徒也会堕入这陷阱。基于以上种种理由,越来越多信徒(甚至牧者)接受信与不信者的婚姻,至少他们还重视上帝所设的婚姻制度,总比发生婚前性关系好。

    本文将从圣经、神学和实际牧养角度来探讨教会应如何处理信徒与非信徒结婚之事宜,并在文末提出有关之牧养建议。

    2.香港教会处理信徒与非信徒结婚的实况

    甲、接纳信和不信者在教堂举行婚礼之比例

    根据特区政府网页资料,截2007年2月16日止,已获特许可举行婚礼的公众礼拜场所总数共258间。[1]而根据基督教统计资料,能举行婚礼的基督教教会共有169间。[2]大部分基督教教会只容许二人同为基督徒者才能在教堂举行婚礼,但也有一些宗派(如信义会)容许一信一未信者在辖下教会举行婚礼。

    香港圣公会表示在宗教改革前,婚礼通常在主日早上那最主要的崇拜前举行,婚礼后新人同领圣餐,这在公祷书的婚礼礼文中写明,直至1645年英文公祷书被禁用才停止。但自从1662年起,英文公祷书中指示:「新婚夫妇在他们结婚那时、或在他们婚礼后的一个机会中去领受圣餐是一件很合适的事。」由此可知教会假定所有准备在教堂举行婚礼的人,都是经已接受了洗礼的基督徒。[3]现在,圣公会在信徒与非信徒的婚礼安排上有以下做法:

    「技术上来说,是要得到主教的允准,才可以在教堂举行婚礼;但是大部分的主教,都会把这一种权力授予他属下的牧区主任牧师,去执行婚姻圣礼的一切事宜。当然,未洗的那一方能够令牧师相信及了解、她或他确实明了婚姻的意义,以及将要承诺的责任,在个别情况下,婚礼还可以在教堂举行。可是,如有否认基督教信仰或甚至反宗教的,当然不可能在教堂举行婚礼。遇有怀疑的情况时,牧师当会与主教商量,作特别个案处理。[4]

    天主教堂虽然容许天主教徒跟非教徒结婚,但在天主教教义的〈婚姻圣事指南〉中,却有以下指引:

    「婚姻是终身的爱情与忠信的盟约;若双方均己领洗,婚姻同时又是一件圣事。婚姻在本质上兼具宗教意义和社会意义,教会和政府均极表重视,因此订立了一些教友应遵守的规定。……6.圣教会不赞成宗教混合的婚姻;但在某种条件下,得容许之。同时司铎应向有关的男女双方解释清楚这些条件。教友欲与一位已领洗的非天主教信友(例如基督教徒)结婚,必须征得所属堂区主任司铎或行将举行婚礼之圣堂之主任司铎的准许。如果教友欲与一位未领洗人士(即教外人士)结婚,须获得「信仰不同」婚姻无效限制的特别宽免。在特殊情形下,主教可豁免教会法定之仪式。[5]

    在〈婚礼须知中〉,也有以下章则:

    「八、不同宗教信仰:

    当天主教徒与不同宗教信仰的人结婚,……教会要郑重地提醒双方:

    a)他们的结合不可阻挡天主教一方继续维持其信仰

    b)也不可阻挡天主教一方将其信仰传续给其子女。

    在进行婚前辅导时,圣职人员将代他们向教区申请宽免。在宽免同意书上,双方表明清楚地了解以上所提的两点。[6]

    乙、教牧同工参与婚礼之尺度

    在教会纪律守则列明教牧同工参与信徒跟非信徒婚礼之规则不多。基督教宣道会香港区联会(简称「宣道会」)对同工、长执和信徒参与非二人均为基督徒的婚礼有以下指引:[7]

    1.同工和长执不可主礼或参与礼序,信徒也不宜。

    2.同工不宜出席或协助筹备婚姻,长执则能以个人身份出席和协助,其他信徒则二者皆可以。

    天主教的〈婚礼须知中〉,也有以下章则:

    「若天主教教友与不同宗教信仰的人结婚,……若有非常重大的理由,……负责婚前辅导的圣职人员可以代当事人向教区请求宽免,婚礼的地点就不必在天主教的教堂举行。但是应注意以下几点:

    a)天主教一方应郑重许诺:忠诚地保持天主教的信仰;

    b)婚礼应在庄严神圣的宗教场所,如教堂,会堂,圣殿内举行;

    c)天主教的圣职人员可以去到对方的宗教场所参与或主持证婚仪式,但必须遵从天主教会所订的"宗教合一与交谈"的指导原则。[8]

    丙、对信徒在婚前婚后的帮助和处分

    很多教会在纪律守则中列明信与未信者结婚需接受教会纪律。宣道会一向只在《宣道会手册》(供教牧、执事用)列出该会有关婚姻的立场,但因着需要而在2000年9月的〈宣道牧函〉中公诸会众。该会以林后六14和林前七39支持其立场「一个基督徒不应与一个不承认基督为个人救主的人结婚。」但在牧函中没有对经文加以解释。[9]在《宣道会会友手册》第六部分中列明,与未信者结婚之信徒须接受纪律如下:

    「(1)停止带领性事奉。

    (2)二人感情成熟已论婚嫁期间,其中一方信主成为会友,教会体谅并容许他/她与未信者结婚;但婚后不能参与带领性事奉,直至配偶信主为止。

    (3)会友与未信者结婚后,教会保持对新婚家庭的联系与关怀,引领二人参加与教会生活,协助会友带领配偶信主。[10]

    中国基督教播道会(简称「播道会」)之〈教会纪律手册〉中表明与未信者结婚的信徒需要接受纪律。其圣经基础是林后六14(虽然这是一般性原则,但婚姻是极深入的联合,应被包括在内);弗五22-33(婚姻是二人具有一玫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联合);玛二11和尼十三26-27(神在旧约多次责备以色列人与拜别神的女子结合)和林前七39(若再婚也要跟主内的人)。而处理方法如下:[11]

    1.停止带领性事奉一年或以上。

    2.教会应保持对新婚家庭的关怀,引领二人参与教会,协助信徒带领配偶信主。

    3.教会不举荐二人在教堂举行婚礼。

    此项纪律是众多纪律中唯一不用停圣餐的纪律,表示教会不认为信徒若跟未信者结婚会同时破坏与神和与人的关系。[12]

    香港浸信宣道联会主要以林后六14;弗五22-23;玛二11-12和林前七39作理据,认为信与不信结合肯定是神所不喜悦的,因此要接受教会纪律。方案是:「停止带领性事奉,直至配偶信主。」其他指引是「教会应保持对新婚家庭的联系,引领二人参与教会生活,协助会友带领配偶信主,而非排斥二人。[13]

    小结:从香港较大的宗派在信与不信的婚礼事宜的处理上,是偏向不赞同信与不信者结婚的。即使是容许,也是当作个别个案处理。

    3.从文化角度探讨:中国人的婚姻观

    中国人对家庭观念很重视。孟子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虽然随着教育的普及和社会形态的转变,廿一世纪的中国人对婚姻生子等观念已开放了不少,例如很少人再接受由父母安排婚姻大事,又或同居的风气越来越盛行。但一般父母对子女仍抱着「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的期望,并希望他们生儿育女,延续家族命脉。这也是重视家庭的年青人的人生目标之一。

    现代多了「宁可同居也不愿结婚」者的原因,很多都是成长于破碎家庭,又或是家庭成员关系不和谐,以致对婚姻失去信心。但成长于健康家庭的人一般都渴望拥有美满的婚姻和自己的家庭。特别是女孩子,除非她对婚姻有恐惧或喜欢个人自由自在,否则都渴望有一个能照顾自己,并能共渡一生的伴侣。

    此外,由于中国是以男性作主导的民族,因此传统中国人有「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庭观。虽然因着教育普及,令女性的学历不断提高,甚至香港女性在事业发展上更与男性不相伯仲,加上生活指数不断上涨(例如在香港,一个家庭最大的开支在住屋和家居杂费上,双职家庭是很普遍的),已没有「男主外,女主内」的论调。但在择偶条件方面,「男尊女卑」的倾向仍为主流。男性的自尊心来自有能力照顾家庭;女性的安全感来自拥有事业有成和顾家的丈夫。虽然随着时代的转变,男女年龄不再是一个大问题,不少女性开始接纳丈夫年纪比自己小,但对方的成熟度却仍是一个重要因素,而且很难期望现代女性会为结婚而放弃职业。因此,拥有高学历和高薪厚职的女性,实在不易找到自觉合适的对象。

    4.从牧养角度探讨

    现今信徒在处理婚姻事宜上遇到最大的难题是「女多男少」。跟据宣道会于2002年向属下各堂会所作的问卷调查显示,全体会众的男女比例大约是3.5:6.5。若按年龄组别细分,35岁或以下的比例较近一点,有4:6,但35岁以上的信徒则男女比例差别较大。当中丧偶或离婚而留在教会者,调查样本中只有3位男性,却有55位女性。[14]

    另外,报告显示女性的学历和职业地位提高,以至择偶的要求也相对提高,从而成为一个限制。根据宣道会的调查发现,达到大专学历或以上的信徒有53.1%,远比社会人口比例高。在30岁以上的组别,弟兄的比例较高;但在30岁或以下的组别,姊妹已迎头赶上,越年轻的更超出越多。[15]由此可推测将来会有更多姊妹更难找到合适的对象。

    在未婚者当中,22-25岁组别之女性较憧憬婚姻。但由26岁开始,打算独身的未婚女性比男性高,而26-50岁的未婚者中,女性更平均比男性高出一倍。在考虑独身的原因中,因为「一直未遇上合适对象」而选择独身的女性比例明显比男性多。[16]即有些单身信徒不是不想结婚,而是被迫独身。另外,凡35岁以上才怀孕的算为高龄产妇,年纪便成为一些渴望结婚生子的姊妹之压力。

    华人对婚姻的期望一向有男尊女卑的观念,即使妻子比丈夫收入高,也不希望差距太远,反而西方人较能接受女尊男卑的情况。曾有任职管理阶层的女性表示,她选择伴侣的条件是对方的职位和薪金要跟自己差不多,因为除了要承受亲友的眼光外,也怕若相差太远,连自己也会轻看对方。笔者当然不完全认同这个想法,但却明白当一个条件较好的女性之生活素质已到了某一个水平,加上身边的朋友都有一定的社会身份和地位时,便很难走回头,下嫁一个生活条件一般的人。在她们心中,宁可舍弃某些内在素质如一致信仰或品格,也不愿放弃现有的生活。客观而言,二人学历和生活背景差距太远也会带来沟通和处事的问题。我们由此可推测年青一代的姊妹,若要在本地觅得符合条件的对象,难度会越来越高。何况一般信徒在办公室的时间比在教会的事间还要长,在朝夕相对的情况下,他们与非信徒发展感情的机会很大。

    单身姊妹除了要面对生理问题外,也要处理负面的情绪。她们即使生活得快乐,也有时会感到被遗弃,渴望拥有夫妻般的亲密关系。当女性接近三十岁时,更会对结婚有强烈的欲望,因为身边不少朋友已婚和有小孩。加上面对父母和亲友的追问,压力自然加增。[17]有时候单身基督徒会觉得自己是不完全的。一方面社会结构建立在婚姻和家庭的基础上;另一方面圣经的第一卷便以「耶和华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作为描述神设立婚姻的开始,并处处强调家庭关系的重要,有信徒便以为「结婚才是神的计划」,又或「除非我结婚,否则我感到不完全」。[18]因而认为跟未信者结婚比不能结婚好。

    5.从圣经角度探讨

    甲、创世记二章18-25节:夫妻关系的特质

    创世记二章18-25节记载了上帝为亚当造配偶的片段,让我们了解夫妻关系的特质。

    首先,我们看见阿当和夏娃的婚姻是由神提出和作主动的。二人的结合并不是阿当觉得有此需要而向神要求一个配偶,而是神认为亚当独居不好而为他预备一个配偶,并带到他的面前。这里并非表示独身是「不好」,而是对亚当而言(原文指明某一个人,跟节25的普遍婚姻原则不同)独身不能发挥其功能。

    第二,夫妻关系亲密而微妙。神取下亚当的肋骨做配偶,表示配偶是自己身体的一部分。当神将夏娃领到亚当面前时,他不但认出那是自己的配偶,更以「骨中的骨,肉中的肉」来形容对方,反映这是极亲密的关系。

    第三,当任何人进入婚姻时,最亲密的关系便由父母转移到配偶。值得留意的地方是有些译本将「连合」一字翻成被动词,显出婚姻关系是由上帝将男女连结在一起。若参考马太福音十九章4-6节和马可福音十章6-9节,耶稣更清楚表明夫妻是由神所配合的,所以不能随便分开(当时讨论休妻的问题)。

    「二人成为一体」最基本的解释是「肉体的结合」。保罗在林前六15-20说到若跟娼妓苟合,就是与她成为一体,藉以劝勉信徒要逃避淫行。对于一般夫妇来说,婚姻中的二人成为一体是「身心的连合」,除了性关系外,二人在思想和情感上也要共融。至于基督徒夫妇,则是「身心灵的结合」,因为二者除了在身心共融外,更同信一主,同受一圣灵,同归入基督的身体(弗四4-6)。由此可见,基督徒夫妇比一般夫妇有更密切的结合。

    乙、申命记六章4-9节;马太福音廿二章37-40节:最大的诫命

    申命记六章4-9节是以色列人很重视的诫命,他们称之为“Shema”,世世代代都谨守遵行直到如今,甚至刻在他们的门坎上。上帝吩咐祂的子民「要尽心、尽性、尽力,爱耶和华你的神。」历史告诉他们爱神和违背神之人的不同结果。但这段经文不只适用于旧约年代和犹太人,因为在新约时代,耶稣重提这是最重要的诫命。耶稣说:「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诫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这两条诫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总纲。」(太廿二37-40)[19]因此现代信徒也当竭力实践这诫命。

    圣经以「爱神爱人」作为基督徒行事为人的准则。耶稣引用该段经文时,在旧约「爱神」的基础上发展,强调「爱人」也是相当重要的。但在优先次序上,我们不能将对人的爱凌驾于对神的爱之上,否则那种「爱」可能会使我们陷入罪中,就如亚当爱妻子过于爱神,最后也犯罪。虽然有人认为信徒同样可在婚姻中让未信的伴侣经历神的爱,使他归主。但笔者只能说这是为人的软弱找借口。因为若按照圣经关于「爱人如己」的教导,基督徒应尽力让所有未信者经历主的爱,而不只是配偶。有时候当我们对异性产生好感时(特别认为对方也对自己有好感时),情感便一发不可收拾。即使对方并非基督徒,我们先会看见他最好的一面,也误以为他的种种好处足以弥补二人信仰不同的缺憾。即使信徒在理智上知道应将神放在优先,但当双方关系发展越深,人越难摆脱情感的驾驭而作出更合神心意的选择。反之,当我们踏上恋爱和婚姻之路时,更应努力追求以「爱神」作为优先,好使我们处理亲密关系时更贴近主的心意。

    丙、哥林多前书七章:论单身、独身、已婚和再婚

    保罗在本章回答了一些关于婚姻的问题。他说到婚姻的其中一个功能是防止淫乱。圣经正面响应人对性欲的渴求,建议单身者或丧偶者若禁止不住情欲的需要,不要强迫守独身,「与其欲火攻心,不如嫁娶为妙。」(林前七9)若以防止淫乱为原则,一对信与未信的恋人若已有深厚的感情,并结婚的打算,教会则应帮助他们预备进入婚姻,而不是阻止他们结婚。但这只是被动的做法,并不表示跟信徒或非信徒结婚也没有分别。教会应鼓励年青人要克制情欲,以免走到不能自拔的一步。

    保罗在第25-38节说到守独身和已婚的问题。第26节提到教会正面对一些困难,以至保罗劝勉他们维持那时的婚姻状况。第27-28节表示若未婚者嫁娶,可能会带来一些肉体上的苦难,但保罗却劝谕已婚的却不要因苦难而离开配偶,因为那是主的命令。第29-31节跟末世观有关,圣经提醒我们:婚姻在永恒的国度也会过去。马可福音十二章记载耶稣回答有关复活的问题时,说到「人从死里复活,也不娶也不嫁,乃像天上的使者一样。」(可十二25)可见结婚不是永恒的事,也不会为永生带来任何价值,而不结婚也不会令永生有损。有些单身者觉得结婚比孤单一人好,因为有配偶的关爱。但圣经却提醒我们已婚者也有其忧虑,因为要挂虑家庭的事和取悦配偶。保罗提醒信徒最重要是作合宜的事,对主忠诚。但有些未婚者未有好好地计算结婚的代价,以为结婚只是关注多一人,却会忽略婚姻表示要参与在对方的家族和社交圈子里,所以要关注的人和事加增数倍。若对方未信主,他的家人更不会体谅信徒为何要花时间和金钱在教会上,成为另一种压力。打算跟未信者结婚的信徒应先考虑清楚。

    对于以「信与不信不能同负一轭」来劝勉信徒不应跟未信者结婚的说服力不太大,反而引用林前七39论再婚的经文更贴切「丈夫活着的时候,妻子是被约束的;丈夫若死了,妻子就可以自由,随意再嫁,只是要嫁这在主里面的人。」圣经劝导丧偶的信徒若要再婚,应跟主里的人结婚。何况未婚的信徒,不是也应与主里的人结合吗?

    丁、哥林多后书六章14-15节:信和不信不要同负一轭

    这段经文不是用来直接解释婚姻的原则,而是劝谕信徒在处事原则、立场等不要跟随不信者作不洁的事,因为他们是属撒但的,而信徒则是属神的。虽然经文不是直指婚姻,但有人认为因这是普遍性的属灵原则,以至圣经没有限定其应用范围。若按字面解释,经文好像只应用在工作上,但夫妇的合作比工作的合作要求还高,所以信徒不应随便选择跟未信者结婚。[20]

    若留意节14的「相通」(koinwni,a),另一次在本书出现的在林后十三14:圣灵的「契通」(《新译本》)。这种只有透过圣灵在其中才能作的相交,只有信徒之间才能领受,而跟非信徒则没有这种契合。由此看来,若将经文视为一般性原则而套用在婚姻上,信与不信的人不能在灵里合一,则未完全达到神借着婚姻使二人成为一体的美意。虽然这在实际上不是不可行,但却不是最好的。

    戊、以弗所书五章22-33节:以基督和教会的关系来比喻夫妻关系

    有教会用以弗所书五章中以基督和教会的关系比喻夫妻关系,来反对信徒和非信徒结婚。[21]笔者觉得这是有点牵强的。因为该段经文是指出得救的人在行事待人方面应显出新生的样式(五8),当中包括如何对待配偶。基督徒要以神和教会关系中的「爱」和「顺服」来应用在夫妻关系中。虽然这段经文不是直接反对信和不信者结婚,但按经文内容而言,神对信徒的婚姻却有特别的心意。祂希望基督徒透过婚姻来更体会基督与教会的关系,包括救赎、顺服、爱、舍己和基督和信徒联合的奥秘。当然,对于一些结婚后才信主的人,他们因着信主而从婚姻领受更丰富的意义,比信主前的婚姻关系能再进一步;但对于未婚的信徒,若跟未信者结婚便只能独个儿体会那些意义,更因为对方是未信者而未能全面体会那些奥秘。既然如此,何不作一个更美的选择,以至与信主的配偶同步领会和经验从神而来的祝福。

    6.从神学角度探讨

    甲、创造观:

    婚姻是一个在创造里已设立的制度。神设立婚姻的原因大致如下:[22]

    1)那人独居不好;

    2)要夫妇共享及管理居住的地方;

    3)要夫妇在婚姻关系中满足对方生理上的要求;

    4)要夫妇共同繁殖后代;

    5)要夫妇互补不足,彼此帮助作伴。

    虽然婚姻是属普世的制度,不单是基督徒所有。但对基督徒来说,婚姻却不只是世俗的事情,而是「向人表示基督与教会之奥妙联合」。[23]按着神创造人的生理构造,所有人都有性特质和爱与被爱的渴求,因此所有人也可以进入婚姻关系中。另外,神给人有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也有理性和感情判断那人适合作自己的伴侣。人堕落前,未有信与不信的分别,也未有信与不信结婚而带来的问题。但人堕落后,已失去完美的判断力和处事能力。因此若人只靠己力选择伴侣和处理婚姻,难免有错误的选择和行动,结果为己为人带来伤害。

    从世上首对夫妇(亚当夏娃)的故事中,我们看见夫妇之间的影响力很大。上帝为亚当造配偶本是为了帮助他,但当夏娃受引诱吃了分辨善恶树的果子后,她将自己眼中的好东西与丈夫分享,却成为丈夫的祸害。而亚当选择顺从了妻子,却违背了神的命令,结果二人一同犯罪,人类从此堕落。由此可见,配偶的影响力是很大的,甚至会取代神而成为我们生命的主导者。在现实处境上,有不少信徒受了未信的配偶影响而远离神;即使夫妇同是基督徒,若两人的心志不同,也会影响其中一方的事奉。随着社会对性道德的标准越来越越开放,不少未信者都接受婚前性行为。虽然教会很努力教导信徒要持守这条道德界线,但在不信的伴侣之影响下,信徒敌不过试探发生婚前性行为也并非罕见的事。即或不然,如未信一方在婚前曾与其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又未悔改认罪,信徒也被迫落入一段圣洁受破坏的婚姻中。这是很可惜的。

    乙、救赎观:

    在天特会议中,婚姻被视为圣礼。受了洗的配偶依据规定的祝圣文举行婚礼,便造成了不能解除的连系。奥古斯丁认为基督徒的婚姻不能解除因为圣礼的连系(sacramental bond),婚姻上印记了基督对他的子民永不解除的连系。[24]但从圣礼方面理解婚姻,可能令人误以为只有透过婚姻,才能领会基督对教会的爱的奥秘,独身因而变成次等。更正教只承认两个圣礼-洗礼和圣餐礼。由于婚姻不是救赎的记号,因此婚礼也不被视为圣礼。虽然婚礼在表面上与救赎无关,但在实际的基督教婚礼礼仪上,却表现出基督徒的婚姻跟非信徒的婚姻有所不同。例如在婚礼中会强调上帝设立婚姻,并参与在二人的婚姻中。而大部份基督教堂亦以婚礼是神圣为理由,只接纳两个信徒才可在教堂内举行婚礼。圣公会〈离婚及再婚资料册(一)〉一文中有很好的提醒:

    「早期教会所关注的,不在婚礼的仪式,而是信众的牧养问题:婚姻必须是『在主里面』去经验(林前七39),也就是说,结婚的两人应持有相同的信仰,抱有共同的盼望,并借着共同参与教会圣餐崇拜和在家中能够共同祷告,而稳立基督徒方式的婚姻生活(参Clement of Alexandria, Stromata 4.20;

    Tertullian, ad uxorem 2.9)。[25]

    有些学者形容婚姻为「盟约」或「契约」,并认为在神的创造下,所有按照神的形象样式被造的人也能在婚姻中实现盟约的爱。[26]在《公祷书》的婚礼礼文中,也用上了「约」一词。[27]这词强调了爱的主动,因互相喜悦而建立了两人的关系,并有道德上的承诺,使婚姻在生活的转变中仍得以保持牢固。[28]但另有学者认为婚姻的盟约性在于:(一)若有人违背婚盟,圣经视之为罪和不忠;(二)因上帝是盟约誓言的保证者,所以违背婚盟就是得罪上帝;(三)上帝是盟约的保证者,背约者会招致上帝的刑罚;(四)由于誓言是奉上帝的名才有效,因此须禁止与异教徒通婚。[29]甚至有学者认为「婚姻是在神圣召命下亲昵契合的恒久排外的男女二性的盟约生活」,表示(一)婚姻是在上帝和见证人面前作出的;(二)婚姻是人体察到上帝的特殊召命和恩典而作出的回应;(三)婚姻是为男女二性存有实现身、心、灵契合的最高体现;(四)婚姻是二人委身作对方恒久的终身伴侣。[30]若按这标准来判断,则夫妻同为基督徒的婚姻才算为盟约下的婚姻。而盟约婚姻则属于救赎层面而非创造层面。

    笔者在前文亦提及保罗在以弗所书五章用基督和教会的关系来比喻夫妻关系。葛伦斯认为保罗把婚姻从旧约的创造场景,提升到新约的救赎场景,以婚姻指向上帝和教会的联系。[31]在救赎下,神借着婚姻让我们学习爱和顺服(包括祂和配偶)。但祂却不会因测试我们对祂的顺服,而勉强我们跟一个不喜欢的基督徒结婚。

    7.伦理判断:

    甲、软弱还是违抗神的诫命?

    不能与未信者结婚是神绝对的禁诫吗?还是情有可原的人性软弱?若是前者,教会必须坚决禁止,并对违者施予纪律处分,但也要事后帮助其重建属灵生命;若是后者,则要接纳,并加以指导。基督徒虽然知道要拒绝罪恶,但却仍会犯罪。若神要击杀所有犯罪的人,世上所有人都不能超生,因为人犯罪是人在堕落后的本性。圣经说明罪有等级之分,有「至于死的罪」和「不至于死的罪」(约壹五16-17)所有基督徒都是因信而称义,却不是因信而不犯罪,因此「复和」与「永生」都是神赐下的恩典。在决定怎样处理信徒与未信者结婚事宜前,我们先要判断这事的严重性是一般的人性软弱,还是亵渎神和纵容罪恶。

    事实上,信与不信的结合不能完全归咎于教会「女多男少」的现况。因为即使弟兄也有些会跟非信徒拍拖结婚,所以这不是供求问题。有社会学者认为这是爱情本质的问题。爱情往往是却拒还迎的,是超越理智范围的东西。基里尔.瓦西列夫指出「根据社会学的材料,我们可以肯定,比较持久的爱情并不是从友谊开始的爱情」,[32]因为不同性格的人有不同的爱情模式。有人认为有相同或相近的价值观是最理想的关系,但没有相同信仰的人也能互相爱护和支持,就如基督徒在不信的家人中也能实践爱,能一起实践爱比有相同信仰价值更高。[33]

    笔者不会反对在人际关系中,除信仰以外也有其他重要的元素。但对于基督徒来说,圣经早已提醒我们──天父会将好东西给祂的儿女;「顺服神」也是我们生活原则中的优先。虽然很多基督徒都知道神爱我们,也知道选择信主的人作为配偶才是在神眼中看为「最好的」,但我们却往往没耐性等候那「最好的」出现,又或害怕那人永远也不会出现。结果便先抓着一个「不错的」,然后说服自己:「对方将来或会信主,由『不错』提升为『最好』那位!」我们在接近绝望的处境中,总希望抓着一些安全,但往往后果不是我们能计算的。

    对于已跟未信者拍拖或结婚的信徒,在没有犯上道德性的罪之情况下,笔者会视之为人的信心软弱而非违抗神的诫命。神有恩典和怜悯,祂体恤人的软弱,容许我们有犯错的空间。但祂不会视而不见,却会在错误中引导我们走回正路上。每一个基督徒一生都在学习顺服的功课。既然神有这种胸襟,教会也当有这种胸襟。这不代表教会能放下教导信徒顺服神或维持教会秩序的责任,只是教会应在劝谕和接纳软弱的弟兄姊妹上作用平衡,用合宜的态度待人处事。

    乙、信徒责任还是教会责任?

    由于结婚对象是个人的选择,因此婚姻也是个人责任,这是一个不容异议的事实。没有人能保证跟基督徒结婚一定有美满的婚姻,又或能肯定跟未信者结婚必然不会有好结果。因为婚姻是神为所有人所设立的,所以最基本的关键是夫妇如何处理婚姻关系,而不是信仰问题。结婚与否也不会影响人的得救。信主年日较短或对圣经认识不深的信徒,在恋爱婚姻事宜上未必会注意信与不信的问题,因此一般在决定结婚后,才发觉两人信仰不同会带来一些困难,这是较被动的;但对于信主年日较长的信徒,他们已知道圣经的劝告,最后仍选择与未信者结婚的原因很多,牧者在提点时一般都会告诉信徒:「作这决定可能要付更大代价。」比较之下,第二类信徒的个人责任或会比前者大一点。

    越年长的信徒的恋爱通常都朝向婚姻,他们与未信的异性约会有很大机会爱上对方。虽然知道跟未信者结婚要付很大代价,也不是最合神心意的选择,但又怕失去这机会后便不再有机会。[34]很多人最后都被情感所胜,便与未信者结婚。他们未必没有考虑信仰,只是不能估计对方在拍拖时对信仰的开放是出自真心还是假意。有不少例子是未信的配偶在婚前不会阻挠伴侣返教会,甚至表示有兴趣,但婚后却原形毕露,不但对配偶返教会有所埋怨,甚至不许对方带子女返教会。即使不至于那么极端,信徒婚后有时候因要陪伴配偶的家人,而牺牲敬拜主的时间。当配偶迟迟都未信主时,心中总有些遗憾。这些例子并不罕见,也是信徒个人选择要承担的风险。

    那教会在信徒之婚姻上承担什么责任呢?是教导、引导和辅导的责任。教会时常为单身信徒与未信者结婚而着紧,动机是担心信徒的婚姻生活出现问题,这是出于善意和绝对正确的。但很奇怪,很多人只会在弟兄姊妹宣布与未信者结婚那一刻才着紧这事,却在他们拍拖前后缺少持续的引导和关顾。在教导方面,有关圣经的婚姻观多在团契或主日学内才提及,而讲坛信息却较少。对于一些只参与崇拜的信徒,便不会坚持必须找基督徒成为伴侣。而在内容方面,圣经并没有对一般人有独身的要求,那只是少数信徒的独特恩赐,因此教会不应随便劝弟兄姊妹守独身,反应更应鼓励单身者多为婚姻祷告,求主引领。[35]在引导方面,牧者和导师需要更主动关心正在拍拖或对异性产生兴趣的信徒。坦白说,这是不容易的事,因为所付出的时间和心力绝不少,所以愿意作长期关怀者的人不多。但既然婚姻对每个人的影响深远,我们又岂能轻忽?辅导方面,单身信徒在心里可能对神有很多疑问,又或因为他们对婚姻的信心不足而不愿冒险,有些可能在性方面有犯罪的思想和行为。教会若不积极处理单身信徒对婚姻有憧憬的问题,则预计有更多问题出现,如独身者面对性试探、更多信与不信者结婚、异地情缘、不育、离婚再婚等问题。

    丙、信与不信者之婚姻会否得到神的祝福?

    有一个基督徒已离婚的基督徒,前妻也是基督徒,但两人之婚姻破裂,最后离婚收场。这人虽然继续返教会,但离婚至今数年里,仍不断在教会被质疑信仰和受谴责。及后他跟一名信别教的女子拍拖,对方尊重这人的信仰,没有拦阻他读经祈祷,也没有要求他参与其他宗教仪式,双方感情稳定。在感受而言,他说出了很重要的两点。一)即使结婚对象是「基督徒」,也不等于有美满的婚姻。二)跟「非基督徒」拍拖,即使对方不一定会对自己的信仰有负面的影响,然而心灵不能有很好的互动和共鸣,却是一种遗憾。但他心里有一疑问:「是否一定要等到未信者信主了,他们的婚姻才可以被祝福?[36]

    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因为神若祝福信和不信的婚姻,则教会不应禁止。但在另一角度想,即使神祝福这种婚姻,是否就等于这是神眼中最好的婚姻,而牧者要鼓励信徒追求这种婚姻,如同跟基督徒结婚一样?

    响应那人的牧者以永恒的角度响应这问题。神以永远的爱爱人,也赐与凡信主的人有永生。婚姻关系虽然不会在永恒中延续(参太廿二30),但真心爱配偶的人总希望对方能同享永远的福乐,同得永恒的生命。若与非信徒结婚,当对方离世前仍未信主,即使双方很恩爱,该信徒则要承受与配偶永恒离别之苦。既然信主的夫妇也会因价值观不同或固执,而拒绝圣经有关夫妇要爱和顺服的教导,何况非信徒呢?[37]

    笔者认为大家先要弄清楚受祝福的对象。从圣经而言,似乎神要祝福的是人,而不是婚姻。特别在旧约的果报神学里,显示了凡遵行神的话之人,都会蒙神赐福;凡违背神的话之人,都会受惩罚,但惩罚的目的仍是神的爱,希望使人悔改回转。至于祝福和惩罚的形式则不一定发生在现世。若以这角度来理解婚姻,便能解释为什么两个基督徒的婚姻也有破裂的机会,而非信徒也可能有幸福的婚姻(但这里所说的「幸福」只限于今生)。婚姻是神所设立的,所有愿意拒绝在婚姻以外有性关系,而愿意跟伴侣进入婚姻关系、委身对方的人(无论是否信徒),在这个层面必会获得神的祝福,因为他们按神的心意而行。但在婚姻中,夫妇还有很多东西要协调,例如要不断学习舍己、爱对方如自己、顺服等。夫妻关系不和谐,甚至破裂,不是在于当中有多少个基督徒,而是有否履行婚姻的承诺。对于基督徒来说,我们相信神,并以祂的话作为生活的准则,则有更大的动力帮助我们坚守这份承诺;而非信徒只会按个人判断和喜好而行,若他对基督教有反感或不认同神的存在,他一定不会认同信主一方的某些价值观,这会成为婚姻的障碍。当婚姻中有不能妥协的地方,一触碰便会引起不快。

    至于永生的问题,信的人有永生,不信的人没有永生,这是基督徒必然相信的事实。痛苦是错误选择的代价。当你选择一个不信者成为拍拖或结婚对象,也会面对某些痛苦:你若要跟随主的心意而行,你和对方都要承受分手的痛苦。但你若不愿舍弃而跟对方结婚,爱主的人可能心中会有一些罪疚感,直至对方信主才能释怀;但若对方最终不信主,将来面对与配偶终极的别离的痛苦更大。另外,配偶很有可能会取代了上帝的位置,最差的结果是令信主一方都离开了神,连永生也失落了。[38]因此,即使视与不信者结婚为信徒的软弱,我们也不能低估其影响性。

    8.牧养建议

    甲、对未婚信徒:婚前教导胜于婚后辅导

    对未拍拖的信徒,牧者和导师要加倍努力教导他们如何选择合适的伴侣,更要鼓励他们当感到对拍拖有憧憬时,要将这事时常放在祷告中,求主为他们预备信主的对象,并能胜过试探。所谓「预防胜于治疗」,这样做不但使他们免受不必要的心灵伤害,也能为社会多添健康的婚姻。牧者要帮助信徒破除一些错误的婚姻观。例如有些不满足于单身生活的信徒以为婚姻能使他们满足,但事实却不是。那些认为缺乏异性的爱和性便是不完全的信徒,往往在婚后也不会感到满足。原因是他们不能享受在人生不同的阶段中,神为他们所预备的丰盛。即使婚后,配偶也有机会不在自己身边。反而一个能懂得独处的人,更能适应和享受婚姻生活。

    很多牧者和导师都鼓励信徒在拍拖之先,要更多亲近神。一方面使自己更能明白神的心意,懂得分辨何谓好、何谓不好;另一方面,爱主的人自然会散发基督的香气,令人愿意亲近他。但由于爱情是感情过于理性的事,因此不断重复教导是重要的。虽然「知识」的影响力不太大,但希望那些已在脑海的知识,在信徒作选择时能唤起最后的提醒。另外,虽然教导青少年是重要的,但也不要忽略职青的信徒。因为他们才是面对婚姻抉择的一群,而其中有不少信徒长大后才信主,因而缺乏恋爱婚姻的教导。牧者更应重视重复教导的责任。

    在处理信徒已跟非信徒拍拖的事宜上,除非信徒觉得在感情上遇到困难,否则大部分教会都不会立刻要求他终止感情。以免为二人带来伤害,令信徒离开教会,又或令未信一方对基督教感到反感,反而为他信主多添一个障碍。站在爱的立场来想,牧者可多行一步,主动为二人提供恋爱辅导,使信徒感到被关顾,也在过程中让二人都明白恋爱和婚姻的真正意义和男女双方的应有界线。这不单能为二人有更健康的恋爱关系铺路,也令未信者更了解福音和圣经原则的好处,并对教会有多一些了解。当然,要切切地为未信一方祈祷,希望他能接受福音,也为信徒能逃避和胜过情欲的试探而祷告。

    虽然笔者建议视信和不信者结婚为软弱而不是大罪,在却建议牧者在恋爱辅导或婚前辅导时,要特别留意二人有没有进行婚前性行为,因为在上帝眼中,这才是更明显的罪。对于非基督徒来说,现今的尺度实在很开放。若二人不幸地被情欲试探所胜,这更是要花心力处理的事情。

    乙、对已婚信徒:关心胜于指责;处理胜于处分

    笔者曾听闻不少例子,说到有教会弟兄姊妹以敌视的态度对待与未信者结婚之信徒,令当时人感到十分难堪。虽然有时候是信徒的个人看法,但有时候却是教会对信徒跟非信徒结婚的响应,直接影响其他信徒对当事人的眼光。即使信徒选择跟未信者结婚是他的软弱,教会若在信与不信者的婚姻事宜上处理不当,也会造成信徒和教会的伤害,甚至令该信徒离开教会。[39]

    我们最常犯的毛病是多批评,少帮助;又或是先责备,后了解。不少当时人经过多番挣扎后,才有勇气将跟未信者拍拖或预备结婚之事告诉弟兄姊妹,但却立即受到责备和批评,以致心灰意冷,离开教会。另外,有些教会对与未信者结婚的信徒会执行教会纪律。轻则停止事奉,重则革除会籍。若按上文的分析,与未信者结婚似乎未至于相等犯奸淫那类重罪,革除会籍不单不能令人悔改,更会增加夫妇对教会的忿恨。特别亚洲人非常着重面子,所谓「好马不吃回头草」,被严重处分或公开认罪的信徒,大部分都不选择留在原来的教会。

    圣经对执行教会纪律有一般指引。我们也需要明白纪律的目的是维持教会秩序和纠正犯错的人,而不是定他们的罪。唯有上帝才有权柄的公义的标准去审判人。教会以不能再作美好榜样为理由,而停止该信徒的带领性事奉,这是笔者能明白的。但当教会要求直至信徒的配偶信主才能恢复带领性事奉,会令其他信徒觉得在那人之配偶未信主前,便等于还未悔改。这是很弊的事!因此,笔者建议教会将恢复带领性事奉和悔改的标准分别而论。若认同这是软弱而非道德上的罪,更不应公开责备,甚至避免用「处分」一类字眼来对待该信徒。有些学者和教会纪律守则都提到一点:纪律后的关怀是很重要的。[40]教牧很容易因着教会事务繁忙而渐渐忘记关心信徒和其配偶。唯有以人的爱心配合神的恩典,才是挽回犯罪者和未信者之最有效方法。

    丙、对期待结婚的单身信徒:协助他们寻找合适的伴侣

    教会对青少年事工、职青事工或家庭事工都有所关注,唯独不多教会或牧者会关注单身信徒之恋爱和婚姻。但当单身信徒跟非信徒拍拖和结婚时,却又会予以反对或责备。这是矛盾的事。对于廿一世纪的香港人而言,「媒人」看似只是旧社会才存在的角色,但事实上当代的「婚姻介绍所」、“Table for Six”和「网上友缘人」之类的交友活动,岂不是扮演「媒人」的角色。笔者认为既然不少信徒有这方面的需要,教会何不考虑提供这些协助?当然不能以「强迫性」的方式要求所有信徒的姻缘皆由牧者配搭,但教会却可提供一些帮助。因为某些单身信徒在自己堂会遇不到合适对象,不代表别堂的信徒不适合。笔者知道有些宗派会为成年单身信徒举办联合聚会,即使不一定有助信徒遇上适合的对象,也能扩阔单身信徒的社交圈子,这是不错的尝试。另外,由于香港高收入的年青未婚男士罕见,所以不少要到国内工作的职业女性,已转向内地物色对象。相信这个趋势在不久的将来也会成为教会要处理的问题。牧者也可考虑能否将之变为一种转机,撮合中港两地之信徒,为未婚信徒带来新的出路。

    此外,牧者可提供的另一种协助是单身信徒予以个别关心,以了解他对婚姻的期望。若某些单身信徒期待拍拖结婚,却迟迟未有对象,牧者可了解是他的择偶条件要求过高,还是他的某些言行举止要作出改善。例如有些人比较内向或自我孤立;有些人不注重外表,有欠整洁;有些人喜欢搬弄是非,时常批评别人……牧者或弟兄姊妹可作出善意的提醒,以助信徒改善人际关系。对已跟非信徒拍拖的弟兄姊妹多加关顾,一方面引导他们在谈婚论嫁阶段前多作考虑,另一方面使他们增加对牧者的信任,当遇上困难时愿意主动寻求帮助。当然,牧者不是婚姻介绍员,但关心信徒却是份内责任。婚姻乃人生大事,相信这是信徒的灵命以外,牧者最需要关注的一环。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探讨信与不信婚姻之是与非 李慧芝 (指导老师﹕郭鸿标博士)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ujnppx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