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票据具有三大天然优势:无因性、要式性和独立性,这也是票据的灵魂。在独立性上,票据上有多个票据行为时,例如有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如果说一个票据行为无效是否会导致另一票据行为的无效?”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票据各种行为都独立发生效力,互不影响,其中任何一个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持票人的合法权利,今天佰万君就给大家详细的讲一下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有哪些表现和效力。
我们先来看下票据行为独立性的定义: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一张票据上存在有多个票据行为时,每个票据行为都独立地产生各自的效力,互不影响,这也是由票据的无因性原理所决定的。
各票据行为虽然在同一票据上进行,但发生票据的基础关系各自独立,票据虽然流通,但基础关系并不流通,各票据行为实质上是单独完成的。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性,不可轻易地让票据行为之一,影响全部票据行为的效力,必须保证各票据行为独立,切断不良票据行为的风险扩散放大,保证票据交易的流通和安全。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主要表现
(1)票据行为能力上的独立性。
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它签章的效力。
(2)票据行为代理上的独立性。
无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由签章人自己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行为瑕疵上的独立性。
这主要体现在票据伪造中,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影响。
(4)票据行为保证上的独立性。
被保证人的债务即使无效,保证人仍然要承担担保责任。需要指出,票据行为尽管具有独立性,但在责任上却具有连带性,即凡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即为票据债务人,他们对票据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效力
(1)各票据行为独立发生,不因一票据行为发生而当然发生其他票据行为,如出票行为不必然发生承兑行为。
(2)各票据行为均独立生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生效而当然生效;如出票行为有效不产生背书行为当然有效。
(3)各个票据行为一般也仅因为自身的原因而无效(除出票行为无效可以导致其他附属票据行为无效外),不因其他票据行为无效而当然无效,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名,票据伪造或票据上签名的伪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名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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