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石墨杨
地铁、公交车、人行天桥……自从手机有了拍照功能、针孔摄像头日益增多,“偷拍”就开始频繁进入大众视野,尤其到了夏季,针对女性的各种偷拍层出不穷,更有甚者,还有不法之徒在酒店等场所安装针孔摄像头偷拍隐私,或贩卖、或敲诈。
近期,发生在全国的多起偷拍事件中,偷拍者都受到了严肃处理——大多被行政拘留,实施其他犯罪的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偷拍现象仍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不少网友都呼吁对偷拍加大处罚力度。那么,关于偷拍有哪些类型的案件?现行法律是否已滞后于科技时代隐私保护的要求?
石墨杨:总是要有人站出来说出真相,揭露出恶源,一定要报警,一定要让不法之徒成为累犯,才能处以重刑。今天我不说话,明天我受伤害的时候,谁来替我说话呢?
【一】案例违法偷拍 他们被行政拘留
7月16日早晨7时许,湖南株洲的小曹坐公交车去上班,她有点犯困,便打起瞌睡,迷糊之际,看见一部手机伸到了自己的短裙下。警方调查发现,偷拍男子24岁,后被治安拘留。
6月20日,贵州六盘水一名55岁男子在火车站以接听电话的方式,接近女性旅客,伺机偷拍女性裙底,被正在执勤的铁路民警当场抓获。该男子被警方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6月,深圳一位女士在一家优衣库试衣时,发现藏在试衣间的摄像头。该女士立即报警,经过几天的调查,发现安装摄像头的人是深圳某科技公司的男员工,他为了寻求刺激,在网上购买了微型摄像头。随后,该男子被警方抓获,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6月13日下午,有网友发文称,西安地铁1号线皂河站,一男子拿手机偷拍女乘客裙底。15日,西安市公安局地铁分局通报称,违法行为人宋某(男,30岁,陕西人)已被地铁警方处以行政拘留。
6月5日,一名男子持续数小时在南京新街口地铁站使用手机对女性乘客进行拍摄,保洁员发现后及时报警。警方很快锁定嫌疑人,并在其手机中发现大量女性照片和视频。最终,该人因涉嫌侵犯他人隐私被行政拘留5日。
【二】拍摄百部性爱录像贩卖被判11年
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多行不义必自毙!
如果说上述治安案件是因为违法行为人为满足窥私欲等,那么,在酒店等场所安装偷拍偷录设备并实施其他犯罪的,性质则更为严重,背后往往形成了黑色产业链。
一些偷拍来的视频会被明码标价出售,收购价格在2元到5元不等,一份视频资源可卖给多个下家。
石墨杨:以“偷拍”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各类案件4555起,涵盖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种类型,其中刑事案件764起;以“针孔摄像头”为关键词,检索到203起案件;以“偷拍”+“针孔摄像头”为关键词,共找到34个结果,刑事案件14起,其中10起为敲诈勒索犯罪。
笔者注意到,因偷拍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均涉及到了敲诈勒索、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诈骗等其他多种罪名。
例如,近几年,一家名字里包含“91”的视频网站存在感极高,这家网站包含着数以万计的淫秽色情视频,活跃着上百万用户,保持着非常高的更新频率。“夯先生”是网站用户之一,因为上传的视频数量多,视频清晰度高,而被其他用户奉为“大神”。
小心,你被偷拍了!这位“大神”在2015年至2018年初,两年左右时间,与近100名女性发生性关系,拍摄性爱录像,并在这家网站非法传播和贩卖。其与两名“合伙人”售卖了淫秽视频100余部,卖了上万人次,获利100多万。
2018年1月,“夯先生”王某雷在上海被抓获。最终,王某雷、杨某文、刘某因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年、3年。
2017年7月底,吴某入住浙江龙泉A酒店。金某、姜某通过在该酒店预装的针孔摄像头获得吴某的隐私视频,并将偷拍的隐私视频截图后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给吴某,并以曝光偷拍的内容相要挟,索要5万元;
同年8月1日,杨某及其朋友入住B酒店。金某、姜某通过预装的偷拍设备获得杨某的隐私视频,次日,将偷拍的隐私视频截图后通过手机短信发送给杨某,索要5万元;同年8月5日,入住B酒店被偷拍的陈某同样被索要5万元。
这三起案件,因被偷拍者均未理会而没有得逞。几天后,B酒店另一位住客被金某、钟某索要3万元,后被迫支付5000元。
后经当地两级法院审理,金某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刑4年,姜某获刑2年6个月,钟某被判10个月,缓刑1年,同时各并处罚金。
罪有应得的人很多,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三】哪些场合容易被偷拍,该怎么防范?
我们不能指望恶人自省,只能想办法保护好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
夏季天气炎热,哪些场合容易被偷拍?女性朋友又该如何防范被偷拍呢?
1、落地玻璃餐厅:别选择靠玻璃的座位。或者保持双腿并拢,斜向一侧的坐姿。
2、过街天桥:走“正道”,别靠护栏走,步子尽量迈小一些,有风时还要捂好裙角。
3、手扶电梯:上电梯时用手拢住裙子,否则就只能指望别人保持“君子”风度了。
4、鞋店:弯腰时注意捂紧较低的领口,换鞋时注意保护裙底。
5、观光电梯:不要靠玻璃面站立。
石墨杨:如遇偷拍等行为,要保护好现场证人证据,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希望路人们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勇敢发声,或拨打110报警。
针对不法分子在酒店安装针孔摄像头等现象,今年7月,公安部也发布了“反偷拍”教程。针对红外线补光灯摄像头,关闭房间灯,拉上窗帘,房间处于完全黑暗的状态,打开手机拍照功能,绕房间转一圈,如发现屏幕上有红点,则可能是针孔摄像头;对于普通摄像头,可用手电筒寻找反光物。调暗灯光,或用浴巾遮盖电视机、床头柜等关键位置,无红外感应功能摄像头在光源不足的情况下,无法获得清晰的影像。一旦发现摄像头,可报警处理。
石墨杨:防不胜防,我们不是福尔摩斯,所以个人觉得只能在酒店尽量和衣而卧,因为这里确实不是净土。尽可能的提醒大家小心翼翼,练就一双火眼金睛,别无他法。
(有点无奈、悲哀……)
【四】尽快出台专门法律配套相应责任
律师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私有权,不容他人侵犯和窥探。但在我国法律中对隐私权没有专门的立法,仅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将隐私权保护在名誉权中,《网络安全法》和《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也只是涉及了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及相关企业法律责任。
对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多涉及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一般多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受害人很难举证所受损失,由于受到举证、舆论等种种因素影响,很少有民事赔偿的情况,对偷拍者不能起到太大约束。《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情节较重的,行政处罚也只限在5日至10日行政拘留范围内。
至于刑事处罚,因为摄像头等设备并非国家专门管制范围,仅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但是摄像头等偷拍设备属于市场流通的常用设备,未明确纳入该法条管辖范围,该法条维护的法益主要是国家对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并非公民个人隐私权,所以根据法益说,私自使用市场流通的偷拍设备不属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所以,导致侵犯隐私权的现象屡禁不止,行为人逍遥法外。这种情况的出现多源于法律的滞后性及模糊性,对于非法行为的惩治力度较低,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依据不足等原因。
强烈建议,尽快出台专门保护个人隐私、个人私有空间的法律,并根据案件情节、事实、手段等配套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对于酒店、旅社等公共场所而言,应设定监督、检查、安全管理责任等义务,做好自查自纠,对于侵害隐私的行为设立较高的精神赔偿,增加违法成本等。
我是思想的搬运者——石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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