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购入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费用相关政策的财税知识。实际工作中,发现身边很多朋友都对该政策有很多误解。欢迎阅读学习,一起精进。
【政策依据】
(财税[2018]54号)、(财税[2021]6号)、(财税[2018]46号)
【政策内容】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政策分析】
1)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在增加固定资产的下月起,按月计提折旧。
税法上规定,新购进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若选择享受该政策,会计处理与税法有差异,由此产生递延所得税。
2)享受该政策的企业,一般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或办理季(月)度预缴时,
按该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一次性享受扣除,有重复扣除的情形,需要做纳税调整。
【涉税风险点】
1)扣除时间选择错误
甲公司购入价值480元的固定资产,于2020年12月投入使用,
应在投入年度的次月(即2021年1月)所属年度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该固定资产的税前扣除年度是2021年,而非2020年。
【总结】在判断扣除年度时,须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时间为准。把握好两个关键点:投入使用月份和次月。
2)忽略优惠的截止期
甲企业2020年3月购进一台固定资产并投入使用,在2020年汇算清缴种没有申报享受过一次性税前扣除,根据政策,以后年度该固定资产也不能享受一次性扣除政策。
【温馨提示】各位同行朋友特别注意优惠政策的截止期,以防错过享受时间。
3)未进行纳税调整
在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过程种,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已经计提的折旧部分,一定要及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防止出现重复扣除的涉税风险。
【温馨提示】
1)如果企业选择了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政策,不仅要在享受该政策的当年,还要在以后每个年度,将已经计提的折旧相应进行纳税调整。
2)建议做好台账管理,准确记录相关信息,高效准确地核算和纳税调整,防范潜在的税务风险。
以上是今天的分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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